编者按 在第16个世界读书和版权日到来之际,百度文库涉嫌侵权一案引燃了国内网络版权保护的导火索,一场包括图书、音乐、视频在内的网络版权保卫战就此打响。近几年,现行的网络版权保护制度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需求,虽然不断有侵权事件见诸报端,但由于监管滞后,使得一些企业在侵权事件中只受了点“皮外伤”,并未动及元气。而处于相对弱势的被侵权者却由于赔偿低、时间长而逐渐丧失了维权的信心。目前,我国的网络版权保护进程可谓举步维艰。
■本报记者 孟 刚
今年的4月23日是第16个世界图书与版权日,此次,跟阅读关系密切的网络版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而就在前段时间,百度文库涉嫌侵权的事件也将网络版权保护问题再次推到了风口浪尖。业内专家表示,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隐蔽性强的特点,现代网络技术本身已经向版权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难题。在全世界都对网络版权保护力不从心时,我们必须思考建立一套更新、更细致完善的版权制度来适应时代的需要。
网络侵权愈演愈烈
在刚刚过去的一个月里,互联网行业爆发了一场版权纷争。3月15日,贾平凹、刘心武、阎连科、张炜、麦家、韩寒、郭敬明、慕容雪村、沈浩波等50位著名作家和出版人联名,共同发布题为《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的文章,称百度公司在没有得到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们的作品发布在百度文库中,并对用户免费开放。很快,一项由路透社发起的调查显示,不少流行的英文作品,如斯蒂芬妮·梅耶的《暮光之城》和J.K.罗琳的《哈利·波特》系列图书等,也能在百度文库中找到。维权作家表示,类似于百度文库这样的网站对于作者造成的直接伤害就是图书销量锐减。作家慕容雪村以自己举例:“当我的作品被上传到百度后,会被下载十几万次,但如果没有百度文库,那么这里面很大一部分就会转化成图书销量。”面对维权作家的压力,此事件以百度方面道歉并承诺删除文库中的侵权作品而暂告一段落。
2009年11月,百度推出了百度知道“文档分享平台”。当年12月,这一平台正式更名为“百度文库”。其实,对于百度文库的争议,从它2009年成立的那天起就接连不断。2010年盛大文学将百度告上法庭:“百度文库中所收录的小说绝大部分是未经许可的侵权作品。这些侵权小说为百度带来的流量和由此导致权利人的损失都是无法估算的。”盛大代理律师说,百度文库打着其所谓“分享”的旗号,对充斥的盗版内容视而不见。其实作为业界备受关注的版权纠纷,网民对盛大和百度之争的关注点已远远超出案件本身。
事实上在我国,网络版权被侵害事件层出不穷。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网络侵权案件数量正呈现急剧上升的态势。2005年至2009年,以东南沿海包括北京、上海、广东等城市受理的所有案件中,与网络有关的案件占40%,而网络版权纠纷占所有版权案件的65%至70%,网络盗版现象之严重由此可见一斑。
这些数字表明,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快速发展,版权问题作为横亘在行业商业化关口的一根刺,已经到了不得不拔除的阶段。正如搜狐CEO张朝阳所说,在网络版权保护的道路上,我们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
网络维权困难重重
许多人认为,面对这些网络侵权案件,若版权人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的话,应该能收到满意的效果,但事实并非如此。就拿盛大文学告百度一案来说,据报道,目前该案仍处在举证阶段。那么,网络维权为何如此举步维艰?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沉重的举证责任和成本是一个重要原因。作家慕容雪村道出了被侵权人的苦衷:“维权费用高、时间漫长,但赔偿又非常低,使得作者进行起诉的最终结果是得不偿失。”他本人此次也并不打算通过诉讼来打赢这场维权官司,目的只是希望此次联合状告的舆论力量能让百度改变自己的侵权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表示,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版权人若真从道义的高台走上法庭的原告席,可能成为某种意义上的“弱势群体”。“知识产权案件对举证责任、司法程序等,一般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在国际上也是如此。这意味着作家维权,除了要以一己之力与大网络公司‘单打独斗’外,还要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张平表示,在版权受到侵害时,作家只能一方举证走到底。而这对没有强大的版权代理商的国内作家来说,打这样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并不容易。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赔偿的法定标准很低,往往几千字的作品被侵权,胜诉了也只有几百元的赔偿金。这种连基本损失都难以填平的低额赔偿制度,让作家们缺乏维权的动力。而在网络版权维权方面更为严重的是,现阶段我国广大网民还未真正了解到网络版权的重要性和网络版权保护途径等内容,还有很多网络版权人维权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许多博客和著作权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和转载是对其自身权益的损害,反而认为是对自身影响程度的宣传,这些都是造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泛滥的重要原因。
另外,著作权人的影视作品在全国各地的网吧被免费下载和使用,被侵权人不可能因为属地管辖的原因到各地公安机关报案和维权。因此,如何客观、合理的处理涉及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问题,也是当前公安机关和版权管理机关面临的难题。
在实现合作共赢前提下推动网络版权保护
据了解,早在2006年7月1日,我国网络传播领域的重要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经国务院公布后开始施行,自此互联网版权保护有了法律依据。但从目前互联网版权保护的现状可以看出,网络维权并没有因此而轻松,反而由于P2P、数字出版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变得更加严峻。一本苦心策划、宣传推广的纸质图书,只要一有畅销的苗头,马上就有人扫描上网,或者编成TXT格式的电子版,供免费下载。就此,业内人士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出版行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面对新兴的数字出版行业,版权保护方法更是至关重要。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高富平认为,让传统的版权法严格适用于或机械适用于网络,不利于网络事业发展,这导致制度与文化发展内在需求的失衡。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对网络上传作品的管理难度比较大。传统媒体是比较容易抓到信息源头的,并且作品的出版发行人也相对容易确认。但在网络环境下,人人都可以成为“出版人”和传播者,增加了版权保护的复杂性,纠纷也就多起来了。
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张平表示,尽管互联网向版权保护提出了各种挑战,但互联网精神与版权保护并不矛盾,一部作品离开网络传播,也难以获得长远的发展。因此,建立一套“中国式”网络环境版权授权模式,让“自由传播、有偿使用”成为原则,让版权人、网站和用户三者“合作共赢”才是更好的出路。
专家认为,版权保护也要讲求艺术性和多方共赢。一般而言,创作者在经济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都希望自己的作品能被广泛传播。在此基础上,烧好“利益之薪”,保证从创作者到原始传播者,再到新兴传播者等每个环节的利益,促进各方的合作共赢,也就成了现代版权保护的意义所在。
业内专家认为,可以在网络服务提供商尊重版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拓展新的盈利模式,比如,几种经营模式不同的互联网企业可以坐下来谈合作,而不是彼此互相攻击和指责。互联网公司可以共同开发出版权使用管理机制,用文档下载的总次数作为利益分配的基础。“互联网服务商可以从广告收入中拿出付费的钱,其比例可由国家物价部门制定一个指导参考区间。比如谷歌在美国曾拿出63%的盈利支付版权相关费用,根据我国国情和不同网站的规模,这一比例在20%~60%之间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张平说。
此外,专家还建议,针对现实社会中出现的网络版权保护意识薄弱问题,可以通过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网民的维权意识,政府相关部门提高网络版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惩罚网络侵权行为人,使得全社会营造出网络版权保护的社会环境。
●相关链接
百度文库涉嫌侵权事件回放
●3月15日,韩寒、慕容雪村等50位作家联名发表公开信,抗议百度文库向网民提供免费文档作品的下载行为。
●3月16日,有媒体刊登百度就此事的回应:“从文库诞生日起就郑重承诺,如果作家及版权方发现文库用户在上传内容时有侵权问题,只要通过文库投诉中心反馈情况,百度会在48小时内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3月17日,出版人沈浩波在微博中透露,16日晚10点他与百度某高层进行了一次 “私密饭局”。该高层表达了希望与出版界人士积极谈判的意向。最后,双方约定将进行谈判。
●3月24日,在《出版业、作家群体与百度谈判破裂声明》中称,未在谈判中看到百度高层对本次谈判及解决问题的诚意。
●3月26日,韩寒发表博客《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其中提出:“您现在是中国排名第一的企业家,作为企业家的表率,您必须对百度文库给出版行业带来的伤害有所表态。”
同日,百度发表“3点声明”,承诺3日内删除侵权文档、对伤害作家感情表示歉意。
3月28日,百度CEO李彦宏首度就风波表态:“我在公司内部的态度很明确,如果管不好,就关掉百度文库。”
3月30日,百度文库推出“版权合作平台”,同日,沈浩波在微博刊出《树欲静而风不止》文章,质疑其“保护费模式”,并表示将维权进行到底。 (孟 刚)
他山之石
其他国家如何保护网络版权
●美国
1995年,美国发布了《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通称 “白皮书”)。该书中一再强调保持使用者与权利人利益的平衡,既保证使用者得到最广泛多样的信息,又保护权利人在信息网络上的合法权利和商业预期。对于保护网络版权,美国有相当严格的法律条款,规定:未经允许在网上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为违法行为;如粘贴或下载受保护的资料,都要付费。
●韩国
韩国在数字技术发展和著作权环境发生改变的形势下成立了版权信息中心。鉴于互联网上海量侵犯著作权行为、非法传播作品的情况,该中心针对互联网上作品类型的不同,成立了不同的在线监控小组。其主要职责包括:支持和保护音像制品、动漫、游戏、图书出版等作品的系统;通过实施著作权教育,提升社会公众著作权意识;引导权利人正确行使著作权等。旨在通过上述系统的运作,在全国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著作权侵权行为。
●日本
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条约,日本分别于1997年6月和1999年6月两度对其《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作出了有关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的规定。此外,日本的电视台等相关产业正加紧制定对策,以应对外国视频网站对其电视剧、动画等的非法播放。与此同时,日本相关权利人组织积极与执法机构合作,在应对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的维权活动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孟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