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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WindowsXP“引退”之惑
江苏消费网 (2009-04-2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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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款关系到众多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软件产品,能否由厂家单方决定终止售后服务支持?连日来,微软WindowsXP主流支持服务去留问题引起消费者高度关注。

    微软先宣布自2009年4月14日起在我国市场停止提供WindowsXP的主流支持服务,随后又宣布,在2009年4月14日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在我国市场继续提供WindowsXP的主流支持服务,普通消费者对微软的“突变”、模糊不清的措辞以及某些专业术语感到一头雾水。

    记者调查了解到,北京一些法律界人士对微软“一段时间”以后单方终止WindowsXP主流支持服务是否构成违约、是否构成垄断经营行为存在较大争议。

微软的产品生命周期政策

    4月20日,微软有关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微软已经决定在2009年4月14日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在中国市场继续提供WindowsXP的主流支持服务,终止服务日期将根据客户的反馈于近期宣布,但WindowsXP扩展支持期的截止日期仍为早些时候宣布的2014年4月8日。

    微软方面强调,该公司的产品生命周期政策适用于当前可通过零售渠道或批量许可渠道购买的大多数产品和以后发布的大多数产品,主要包括对产品提供的主流支持和扩展支持。主流支持是产品生命周期的第一阶段,一般持续5年或持续至后续产品发布后2年,主要包括以下服务:免费支持、付费支持、安全升级支持和可选的非安全修补程序。主流支持结束后,将进入扩展技术支持阶段。扩展支持是产品生命周期的第二阶段,包括付费支持、无需附加费用的安全升级支持和通过修补程序扩展支持计划付费来获得非安全修补程序(修补程序单次付费方式也同样适用)等服务。

    微软表示,此次延长WindowsXP的主流支持服务正是微软重视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反馈的重要体现。

终止服务是否构成违约

    北京律师董正伟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他是微软WindowsXP专业版用户,2006年2月他购买某品牌电脑捆绑销售的WindowsXP专业版软件时,并没有被告知微软要在2009年4月14日终止主流支持服务。

    董正伟认为,微软在销售WindowsXP软件的“MI-CROSOFT软件(包括预发布版/测试版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或者在通过品牌电脑商捆绑销售WindowsXP软件的格式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服务的时间期限。微软如果终止对使用WindowsXP软件用户的主流支持服务,是单方违约行为,显失公平,是对广大计算机用户财产权益的侵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或纠正。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指出,微软销售WindowsXP软件的“MICROSOFT软件(包括预发布版/测试版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以及通过品牌电脑商捆绑销售 Win-dowsXP软件的格式合同都是由微软单方制定的,但经过用户认可,双方属合同关系。如果微软单方另行规定WindowsXP的服务期限,是一种对合同条款的单方变更。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则认为,所谓违约,应当是指违反合同的某些条款。指控微软违约的用户,应当指出微软具体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哪一个条款。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那么微软不应该算是有违约行为。

是否构成垄断经营行为

    董正伟认为,微软操作系统软件占据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早期购买微软Win-dowsXP的计算机用户享受了13年的主流支持服务,最近几年购买的用户却只享受到短暂的售后主流支持服务。这就客观上造成了同样的Win-dowsXP用户,遭遇不同的交易条件和待遇的差别,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差别待遇”。就好比同样购买某一型号的汽车,早期购买的消费者开了10年,而最近购买同样型号汽车的消费者只开了1年,这时厂家说这种型号的汽车不再生产了,也不提供零配件了,最近购买这一型号汽车的用户权益就将被侵犯。不仅如此,如果微软终止XP售后技术支持,此举涉嫌为Windows7上市铺路,因为微软操作系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广大计算机用户只好被迫购买新系统。

    董正伟强调说:“早期购买微软WindowsXP的用户享受了13年的主流技术支持,我也要求13年的主流技术支持。微软少为我提供10年的技术服务,应当每年赔偿100元的损失,10年共计1000元。”

    董正伟依据《反垄断法》有关法律规定向我国有关政府部门请求并建议,对微软停止对WindowsXP的主流支持服务行为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责令其继续为用户提供主流支持服务。

    于国富则认为,如果微软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同样的产品生命周期制度,很难就此主张微软差别对待用户。另外,《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自由市场竞争秩序,避免在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的公司通过垄断经营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微软一定要提供多长时间技术支持的情况下,微软停止以往产品主流支持服务的行为并不会给其带来什么竞争优势。因此,于国富不认为微软此举是一种垄断行为。

    与此相反,于国富认为,如果微软无限期延长其服务,使用户固着在其原有销售的操作系统上,甚至不惜成本,那么,反倒可能涉嫌垄断经营行为。

是否应对用户适当补偿

    对于WindowsXP这样一款在我国影响面极广的软件产品,微软应当审慎考虑终止主流支持服务的期限。董正伟强调,现在的WindowsXP相对比较成熟,用户不舍得放弃。更重要的是,微软在WindowsXP软件销售时始终没有告知消费者售后主流支持服务的周期是多久,现在突然宣布将在未来的一个时间停止主流支持服务,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最好的办法是,微软应与消费者协商沟通达成谅解。

    董正伟认为,微软可根据消费者购买WindowsXP的时间,做出相应的补偿或者价格折让。比如最早购买WindowsXP的用户不需要补偿,而2008年购买的就要补偿至少10年的损失。

    于国富认为,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微软一定要提供多长时间的主流支持服务,那么,微软停止支持服务并不违法和违约。

软件售后服务期如何规范

    软件产品的技术特性和互联网信息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软件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行业惯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软件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邱宝昌指出,提供产品、服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该保障消费者、用户的权益。厂家在提供产品、服务时,就应该考虑到售后服务。随着技术不断发展,软件的完善需要过程。因此微软虽然不承担现有技术尚未发现的软件缺陷的责任,但要履行使软件完善的义务。

    应当说,对软件产品开展售后服务是软件产品开发者、生产经营者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董正伟强调,软件产品的价格包含了售后技术支持的价格。目前,许多软件企业忽视了这个问题,随意终止软件售后技术支持,变相强迫用户购买新版软件。

    软件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软件需要不断升级、不断地进行更新维护。但是,如此长期持续下去,软件厂商是不是就必须无限期地对软件进行售后服务?董正伟强调,要求软件企业无限期地提供售后技术支持似乎也不公平。所以,最好的办法是立法规范软件企业售后技术支持的时间。

软件生命周期与技术创新如何权衡

    微软准备强制终止WindowsXP售后技术支持,引爆了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怎样看待软件产品的生命周期?如果一款软件产品与另一款新产品、新技术上市产生矛盾,该如何权衡?

    董正伟认为,软件产品的生命周期应当和版权保护期限相一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版权保护期是50年。但是,实践中计算机软件一般3至5年都有一个新的升级版本。像WindowsXP使用13年是不多见的。这说明成熟的软件产品生命周期可以在15至20年,不成熟的在5至10年之间。但是,信息技术的特性决定了其更新换代的迅速性。在科技创新的时代,对技术保护过度容易形成垄断,妨碍科技进步。因此,董正伟建议,对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期应当在8至15年之间,这样可以鼓励科技创新。

    董正伟强调,软件的正常生命周期和人为的淘汰是两个概念,一些软件企业利用版权保护制度,不断通过细微技术调整升级版本,强制淘汰旧版本推出新版本,这是一种垄断经营行为,不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进步。一种软件产品的自然生命周期应由市场做出选择,如果所有的消费者都自然地淘汰某种软件产品,这种软件产品的生命周期就终止了。但是,过分放任消费者的市场自愿选择原则,也不利于科技发展进步,所以需要法律确定一个适度的规则,平衡市场自愿和鼓励科技创新的矛盾。

    邱宝昌强调,我们倡导创新,支持科技进步。但是对原有用户来说,产品、服务的创新不仅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遵守合同的约定。新技术的发展、使用不能损害原来用户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需求与技术的创新并不矛盾,二者是一致的。主要问题在于经营者如何可以既为用户提供新产品,又可以保障原有用户的使用权益。对于微软而言,应在开发新技术的同时注重保护原有用户的权益。(本报记者 张 磊)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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