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公司保安殴打消费者 三千元摆平轻伤
——移动某分公司因GPRS收费系统出问题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移动公司保安殴打消费者,致其构成轻伤,律师称双方个人拟定显失公平协议可撤销,并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诉赔偿。
“据介绍:2008年8月5日下午3时许,江某在进入移动某分公司时被移动公司保安殴打致右手腕受伤。鉴定意见:江某的损伤属轻伤。”这是公安局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的内容。
投诉:移动公司GPRS收费系统出问题
7月25日,移动分公司客户夏某用短信查询手机当月的GPRS流量,短信回复其当月短信使用流量为“0 KB”,由于手机定制了20元包50MB流量的移动套餐,如果不用,套餐定制费就浪费了,因此当晚使用了GPRS手机上网。第二天他发现手机停机,就去移动营业厅充值50元,但充值打印单仍显示欠费160多元。于是夏某就此问题询问了大厅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回答称可能是机器系统故障问题造成的。
消费者要求退款遭移动公司保安围殴至粉碎性骨折
夏某认为如是机器系统故障造成的,就不应该把此费用分摊到消费者身上。于是8月5日,夏某随其母亲江某带着话单、欠费单来到了移动公司,想找相关负责人就此问题做出合理解释。
在移动公司门卫登记后,遇保卫室四名保安阻拦,不让其去经理室,夏某和江某讲明来意后,保安依然不让其进。此时,前厅一身穿白衣工作人员从大厅又喊来四名保安,对江某进行殴打,造成多出受伤,110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阻止了事态的恶化,并将江某送往医院就诊,医院初步判定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位移。
公安局刑事科学法医鉴定结果:轻伤
8月7日,公安局派出所委托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受害人进行了法医鉴定,根据简要案情、病例、X线、DR片检验,江某有桡骨骨折符合外力作用形成,对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移动公司退还GPRS费用 双方个人达成赔偿协议 三千元摆平轻伤
经了解,8月6日,移动退还夏某7月25日至26日所产生的GPRS流量费200多元,并于9月1日由江某及物业管理公司王某双方个人名义拟定了一份协议书:1、江某未经许可进入移动分公司是造成自己右手桡骨骨折的直接原因,江某同意不追究物管人员、物业公司及移动某分公司的法律责任;2、物管公司从同情角度出发,一次性补偿江某人民币三千元整;3、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矛盾,违者承担引起的一切费用。
物业公司:协议明确不再追究物业及移动公司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事实,记者电话采访了协议的签定者——物业公司驻移动物管负责人王某。王某称自己当时不在场,协议是按物业公司要求签的,并解释造成江某粉碎性骨折是其自己摔伤,并非移动保安殴打所致。对于后果由谁来承担,已有约定不再追究物业与移动的责任的协议。
移动推脱:中央媒体采访需找中国移动,省媒体采访需找省移动
面对物业公司以一纸协议推脱责任的态度和方式,记者来到了这家移动某分公司,联系了处理此事的翟副主任,翟副主任则让记者在物业管理办公室等候并随后找来了综合信息部的沈经理。
在采访中,沈经理一边漫不经心地把玩欣赏着礼品杯,一边回答记者的问题。在记者问道保安打人事件移动公司如何看待、责任由谁承担的时候,沈经理则称:不了解情况,并强调中央媒体采访需找中国移动,省媒体采访需找省移动。当记者想继续询问移动公司将如何处理此事的时候,沈主任则以此事已向省移动汇报为由,再次拒绝记者采访,让记者找省移动有关负责人士。
受害消费者:治疗费用超过三千,要求追述后续费用
随后记者来到投诉人夏某家中,夏某拿出来其母亲治疗期间的医疗发票,然而江某的医疗费用已超过协议中赔偿的三千元。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夏某与江某拟写了一份“求助媒体寻求法律援助授权书” ,请求报社援助,对于超过部分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的追加及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相关法律事宜全权委托代为办理。
律师称:显失公平协议可要求撤销,并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诉赔偿。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郭律师解释:轻伤已够成刑事案件,如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可向法院直接公诉,如无明确嫌疑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江女士可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吴律师表示:如江女士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协议是在其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况签定的,江女士可要求撤销协议,进行自诉。
对于后续治疗费用,根据伤残情况可以依法追述。依据公安分局对江女士的鉴定报告,在南京市某公安分局刑事科了解到,江女士粉碎性骨折最低能达到九级伤残。构成伤残,可依法追诉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偿、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一般九级伤残赔偿费用可达四万余元。
对于本次事件的责任人,物业公司和移动到底谁应该承担责任,郭律师讲:第一,派遣雇员在工作中致人伤害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用人单位应承担过错责任,即用人单位在派遣职员选任上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派遣职员侵权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消费者是在移动公司被侵权,移动公司未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职责,负有连带责任。因此这次事件当中,物业公司和移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江苏省消协有关领导:严肃处理危害消费者权益事件 舆论监督警示垄断行业与弱势群体之间显失公平协议行为 对于此事,记者采访江苏省消协有关领导,消协领导表示:在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群体,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打人事件相关责任单位及媒体舆论应予以重视,正确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的同时更应该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法治秩序,防止消费纠纷事件矛盾的恶化,坚决制止垄断行业与弱势消费者以建立不平等协议处理纠纷的行为,对于以如此态度和方式方法处理消费纠纷的责任单位予以消费警示。并建议媒体应加强宣传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提高社会维权意识。
目前江某正向法院申请撤销不平等协议,向公安部门申请进行伤残鉴定,对相关人员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诉赔偿。
本报将以此案作为“2008-2009年3·15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继而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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