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垃圾短信利益链未解悬疑
垃圾短信分众无线样本在3·15晚会的曝光,反映出个人信息已被严重泄露和滥用。垃圾短信的泛滥决不是分众一己之力所为,连接在垃圾短信利益链的各方均难辞其咎。垃圾短信利益链各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现行法律能否遏制垃圾短信?如何构建维护信息安全的长效预防机制……种种疑问困扰着广大社会公众
■本报记者 张 磊
垃圾短信的分众无线样本给人们清晰地勾勒出这样一条垃圾短信利益链:个人信息提供者将个人信息转卖给广告代理商,广告代理商再以庞大的个人信息库吸引广告主,然后,广告代理商通过通信运营商,发送大量垃圾短信给手机用户。个人信息提供者、广告主、广告代理商(或称之为群发广告商)以及通信运营商形成垃圾短信利益链上不可缺少的4个方面。那么,在这条利益链上,相关各方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又如何以法律手段铲除这一利益链?
利益链各方该担何责
目前,垃圾短信已经催生出一条敛财暴富的利益链。在这条利益链上,个人信息提供者、广告主、广告代理商(或称之为群发广告商)以及通信运营商等4大主角均“分得一杯羹”。那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垃圾短信利益链4个方面该怎样担责?
●焦点一:买卖个人信息是否违法
个人信息提供者与广告代理商交易大量个人信息,构成垃圾短信利益链的首要关键环节。那么,个人信息提供者出售大量个人信息,牟取经济利益是否违法?人们对此说法不一。
记者随机调查了10多位消费者,他们普遍认为,交易个人信息侵犯了个人隐私。以垃圾短信分众无线样本为例,分众无线不仅拿到手机号码,还掌握了手机用户的消费能力、地域、年龄、性别等等,这些个人详细信息应属于个人隐私。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个人信息提供者与垃圾短信广告代理商之间交易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及到滥用个人信息,但依据现行法律,交易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很难界定为侵犯隐私权。隐私是人们不愿他人知道的,但手机号码是公开的,不应属于隐私范畴。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于国富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手机号码、消费能力、地域、年龄、性别等个人信息是否属于隐私,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关于个人隐私的内涵和外延并无具体规定。
●焦点二:广告主与广告代理商该担何责
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不同于在传统媒体上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的发布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其处于“无组织,无纪律”状态,消费者在现实中往往无法辨别广告主和广告代理商的身份。
邱宝昌指出,在承担的具体责任问题上,要根据短信内容分两种情况考虑。当广告短信内容本身违法时,广告主、广告代理商除承担民事责任,还要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是《刑法》的制裁。如果广告短信本身不违法,只是纯粹的商业广告,那么由于其侵害了消费者的通信自由和财产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关人士强调,针对手机垃圾短信广告而言,如果广告主(广告代理商)的主体合法,广告内容也合法,那么依据《广告法》,很难对其进行处罚。因为《广告法》只对广告的主体以及广告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明确规定,但对广告的发布渠道并未有明确规定。
●焦点三:通信运营商是否担责
垃圾短信的泛滥,通信运营商是否应承担责任,成为业界争论的最重要问题之一。
据了解,群发手机短信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广告代理商与通信运营商签署合作协议,利用通信运营商端口发送;另一种是用手机卡,通过群发器群发短信。这种方式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一个手机号码,将成千上万的垃圾短信发送给其他手机号码。前者,通信运营商根据协议,可以审查短信广告内容;而对于后者,通信运营商则无权对短信内容进行审核。因为这种方式是“点对点”的发送,根据我国《宪法》有关规定,审查公民个人手机短信内容,侵犯公民个人之间的通信自由。
那么,通信运营商究竟是否该为垃圾短信担责?于国富认为,以无权监管短信内容为理由,放任垃圾短信泛滥,是在为通信运营商开脱责任。公众通信自由的权利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通信运营商确实没有权力对内容进行监管,但对大规模发送短信,可以进行技术监管。比如,用一些明显涉嫌违法的关键词,包括买卖发票等等,对短信进行过滤。可实际上,许多消费者都收到过买卖发票之类的违法广告,这说明通信运营商存在监管不善的责任。
刘德良与于国富均强调,通信运营商与用户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通信运营商应为用户提供正常的通信业务。在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利用自己的服务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时,通信运营商有能力采取措施制止而不采取措施的,应当视为其对用户的服务瑕疵,应当向用户承担相应的责任。
●焦点四:广告商能否用他人手机敛财
在随机调查中,部分消费者向记者提出,手机属于消费者的个人财产,是消费者的私人领地,广告商根本无权利在手机这个平台(媒介)上发布广告,并从中获取巨额商业利益。广告商获取的商业利益应归所有手机的主人所有。
邱宝昌认为,手机是消费者个人财产,是消费者私人领地。手机短信广告与传统意义上的广告有很大区别。传统意义上的广告是在公共领域发布的,消费者可以选择看,也可以选择不看。而手机广告,由于与私人信息夹杂在一起,消费者必须看。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私人空间,广告商获取的商业利益应归手机用户所有,手机短信广告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每月所接收的短信条数给予补偿。
“不仅仅是短信广告主应给予消费者补偿,通信运营商也应该给消费者做出补偿。”于国富指出,一些广告商群发短信得到了通信运营商的许可。这种群发方式,有别于消费者个人之间的点对点的方式,通信运营商在这个过程中赚取了大额利润,自然应给权益受损的手机用户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现行法规能否遏制垃圾短信
刘德良接受记者采访时,将群发垃圾短信形象地比作“有人往你家里扔垃圾”。现实生活中,如果真有人把垃圾扔到你家,肇事者难逃处罚,可是,有人把垃圾短信发到你的手机里,为何很多情况下却可以逃避责任?究其原因,邱宝昌指出,监管不力是重要原因之一。
有关人士认为,针对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两种常用垃圾短信群发模式,依据现行法规制度,垃圾短信都将能受到一定遏制。
首先,对于那些与通信运营商签有合作协议,征得手机用户许可的群发广告商,依据原信息产业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通信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治理的通知》,通信运营商对所接入的信息服务业务事先进行信息内容审核、实时监测与设立专门的用户不良信息投诉受理平台,发现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信息不得接入和传输;对已接入和传输的,一经发现,应按《电信条例》规定要求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相关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其次,对于那些用手机卡,通过群发器“点对点”群发短信的广告主,通信运营商有责任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并保存相关记录。有关部门审核内容后,可依法对广告主进行处罚。
根据《电信条例》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发布、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同时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开展治理手机违法短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属于违法短信。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指出: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这些规定,垃圾短信即使内容没有违规,但却极大地干扰了公众的生活,垃圾短信的炮制者应受到拘留、罚款等处理。如果短信内容存在严重违法现象,那么依据《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广告法》、《电信条例》等法规,垃圾短信广告主及其代理商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立法斩断垃圾短信利益链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垃圾短信肆虐横行,已经成为国际消费维权运动的热点和难点,它所触及到的是当前我国最前沿、也是最难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同时也对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提出了挑战,因此,必须从源头上给予治理,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刘德良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垃圾短信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确认,手机用户对手机虚拟内存享有财产权,这样就可以向垃圾短信炮制者提出财产损害赔偿。另外,未来立法还需要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通过立法确认公民在个人信息商业价值方面的支配权,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他人的个人信息用于商业目的,并且设立明确的处罚条款,对其行为予以重罚。
据悉,目前欧盟一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明确滥用个人信息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这些国家已经出台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法规,其中明确规定,未经许可,给手机用户发送大量垃圾短信,将触犯刑律,并受到严厉制裁。在美国,对于未经许可的垃圾短信,适用“非法侵入动产或不动产”的规则,将其作为一种侵犯财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惩治。
垃圾短信的泛滥,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盲点有很大关系。我国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目前我国对垃圾短信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制,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垃圾短信遏制力度有限。只有加强制定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通过立法手段处理垃圾短信,才能从根本上堵住垃圾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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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狠招”治垃圾短信
每秒发送超50条即被屏蔽
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3月31日,记者从长春的几家移动通信公司获悉,为了整治垃圾短信,移动运营商采取技术手段,对每秒发送超过50条短信的手机屏蔽其短信功能。
据长春市一家通信公司的相关人士介绍,该公司针对垃圾短信采取的主要技术手段包括:限制高频率、高数量的短信发送者,比如,一秒钟发出超过50条,将被怀疑为机器所发,而非人为。在这种情况下,该手机号将被实施短信功能屏蔽;另外,公司还有一套判断垃圾短信的措施,比如对短信关键词进行过滤,这些关键词均为老百姓反感的词语,比如色情词语。凡带有这些关键词的短信都将被视为垃圾短信。另一通信运营商则表示,目前该公司对所有信息实行过滤,对批量信息发送进行24小时不间断信息审核,已有垃圾短信制造者被列入了黑名单。经过技术部等相关部门的确认,如果一个手机号重复发现两次、三次以上高频率、高数量发送短信将被视作“惯犯”,将手机短信功能进行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