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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汽车“三包”意见稿被指缺乏可操作性
江苏消费网 (2011-09-2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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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彬

时隔6年之后,汽车“三包”政策再次提上了国家质检总局的日程。而至此,该政策已被业内呼吁了十多年。

9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表示从发布之日起,对汽车“三包”规定再次征集公众意见,并将于10月下旬召开立法听证会。

事实上,早在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将当时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对外征集意见。当时曾有传闻,汽车“三包”要在2005年的“3·15”之前实施,但之后一直没有下文。

对于意见稿,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车企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对行业的规范发展来说,是一件好事情。问题在于,“三包”需要非常强的可操作性的细则指导,从现在的意见稿来看,可能还需要系列的配套细则。

30天内或可退货

21日公布的意见稿中,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界定了从销售商、制造商到修理商义务和责任。

意见稿指出,家用汽车的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两年或者4万公里,主要总成和系统,如发动机、车身、转向系统等的质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因质量问题的单次修理时间或等待零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在汽车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只要出现一次严重质量问题,如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故障,消费者即可选择退货。

遇到下面3种情况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分别是: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或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他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另外,意见稿还指出,如果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了35天,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要求销售商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

真正落地尚欠细节

而此次发布的意见稿,和2004年的草案相比,其实差别不是太大。

广汽丰田元岗凤凰店总经理林坚对本报记者表示,从意见稿来看,更多的还是大方向上的规定,这么多年过去了,和2004年公布的草案相比,在可操作性上变化不大。汽车“三包”真正实施,可能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汽车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大批量生产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是,我国一直缺乏对汽车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近年来,因为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投诉,在逐年上升。对汽车实行“三包”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2010年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商品是汽车。根据中消协的说法,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20405件,同比增长51.1%,创历史新高。其中,因汽车质量问题产生的投诉占五成。

林坚表示,对于他们经销商来说,一直非常需要一个具有指导意义的法规来处理和消费者的纠纷,但是,从意见稿来看,很多条款依然不具备可操作性。

在退货之后的一些操作上,意见稿表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贷款购车的,销售商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

但是其他诸如保险、上牌等如何处理,意见稿则没有涉及,只是笼统的表示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销售商承担。

在意见稿中,处理质量问题的单位由之前的消费者组织和质检局指定的组织,变为质检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但最关键的“三包”有效期内如何评定、由谁评定车辆的故障,则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权威、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能够对车辆故障进行鉴定、评估。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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