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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海宝电池维权事件:电池市场普遍存在销售误导
江苏消费网 (2011-01-13) 来源: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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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期日新闻晨报记者 顾筝 实习生 黄杨子

  在消费的时候,我们常常遇到的问题是:

  我们不知道有什么办法可以更好地让我们规避消费陷阱;当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我们不知道有什么途径可以更好地维护我们的权益;对于法规和规则我们了解得太少;在消费过程中发生了不愉快,我们的情绪根本无法得到关照……

  消费纠纷、矛盾无数。但很多时候,只要一点点作为,就能让事情变得更合理。

  在消费过程中你有不满想要投诉,有疑问想要咨询,有抱怨想要倾诉,都请和我们联系。

  也欢迎专业人士和我们进行讨论,给我们提供建议。

  读者朱先生给“和谐维权”版发来邮件,述说自己在购买电动自行车电池时遇到的问题。“和谐维权”版主持人采访朱先生,了解事情原委。

  ■消费者朱先生的描述:

  我于2010年9月17日在龙吴路上的一家电池专卖店购买了一组海宝牌电动自行车电池,当时商家介绍该产品型号为48伏16安,外包装和电池商标上也标明了 16安。但当我回家按照纸箱内说明书上的型号和规格对照表核对后便傻了眼,我所购买的电池实际是10安,与外包装上标明的型号容量相差了6安。

  我去商店要求退货,商家不同意,于是我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9月19日,徐汇区消协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表示商标标识不符是商家的问题,可是对方不配合解决问题,对此他们也没办法,消协工作人员建议我去找工商所投诉。

  20 日我前往当地工商所进行投诉,工作人员先与厂家进行了联系,对方声称这一组电池实际为12安,是说明书上印错了。对方还说,他们按照20小时的使用时间进行测试,该电池的确为16安;若按30小时进行测试,则为10安。我认为这是一种欺瞒行为,因为同类产品在这样的情况下都会标注10安,而不会迷惑消费者。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又联系了商家,打了两次电话好说歹说后,对方终于表示同意退货了。但当我把电池拿到商家退货时,对方又不给我退了。之后我便在商家和工商所之间来回奔走,但联系一直未果,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就让我留下手机号码,等他们联系上商家后再通知我。

  我走时,工作人员的一句话让我的心在这么热的天全凉了:“我们也只能协商,不行的话我们也没办法,你只有去告他了。”可是为了区区几百块钱的事诉至法院实在劳民伤财,但如果不解决,实在让人难以满意。我相信还有很多与我一样受骗上当的消费者,希望通过媒体得到帮助,从而得以解决。

  ■商家回复:上海海宝特种电源有限公司

  首先,对于我公司“48V16Ah”电池给朱先生造成的误解和麻烦,我们表示非常的抱歉。

  在此事件中,我们认为我们需要有所认识,并加强对经销商和我们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实实在在地为用户服务。

  1、用户朱先生所购之电池型号是6-DMZ-12,其电池实际容量是在2小时放电的情况下为12Ah,所用的型号、标准是国家电动助力车电池统一规定的,不是厂方自己所制定的企业标准,因此,型号6-DMZ-12即表示该电池为12Ah的容量。

  2、我们在外包装上标明16Ah@20hr,是小型阀控密封电池的国家标准。因为此电池除可用于电动助力车外,还可用于照明、应急电源等用途,为方便这方面的用户,我们标示了20小时率的容量指标,该类用途电池的国标型号为FM,若根据小型阀控电池的国家标准,我们的6-DMZ-12可同时标注为6-FM- 16。我们的意思是,我们的6-DMZ-12电池可作为6-FM-16来使用。反之,专门的6-FM-16的电池不能简单作为6-DMZ-12电池在电动车上使用。

  3、电池经销商应该理解和明白以上道理,所以,如果发生经销商有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我们公司将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甚至取消其经销资格。

  4、在我们获悉情况后,亦与经销商和处置该事件的工商部门取得了初步联系,据了解,事件的经过可能也存在一些出入,据悉消费者朱先生出示的发票与经销商的发票存根也不符,具体情况,我们还将作进一步的了解。

  ■和谐维权主持人 顾筝

  在采访过程中,电动助力车电池生产厂家的一位专业人员指出,目前电池市场普遍存在销售误导,销售人员在进行销售的时候,并不是全面地介绍信息,存在不少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就拿这个案例来说,在两种不同的标准之下,电池的容量有两种不同的数字表达。可是销售人员在介绍的时候,只说了那个比较大的容量,而且并不告诉消费者此容量的标准是什么。

  出现这样的问题,究其原因,专业人士认为是因为处在第一线的某些销售人员甚至是经销商文化素质偏低。不管是否是这样的原因,我觉得要解决问题,需要生产厂家对经销商进行严格管理。否则,最终受损害的,还是品牌本身。

  在采访过程中,我从一位处理投诉的行政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消费者朱先生所提供的发票和经销商那里的发票存根内容有不符的情况。如果朱先生确有在发票上进行修改的情况,那么“和谐维权”版对此也是要做出严厉批评的,消费者所应争取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采用作假或欺骗的方式,那么和无良商家又有何区别?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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