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记者从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停车场不开收费票据,驾驶人可拒付停车费。《办法》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向长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供本单位使用的专用停车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城市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停车场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开具合法收费票据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