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31日电(记者李丽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为了促进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产同类产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
自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