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初,消费者夏先生在泰州市高港区的一家汽车装饰公司给爱车贴了“雷朋”牌太阳膜。谁知才半个月,前后挡风玻璃上就出现大量起泡,找到商家后,对方始终以老板不在为由拖延处理。无奈,夏先生向口岸工商所求助。
口岸工商所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对夏先生反映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对购货凭证查看及对车膜现况分析,确认车膜之所以出现起泡,是由于工人在冬季气温较低时,贴膜前没有给车膜加热预定型,违反贴膜操作规程所致。对此,汽车装饰公司则称,公司有规定,由于工人失职造成的消费纠纷,由工人自己解决。但执法人员认为:该案中,虽然汽车贴膜出现问题是工人违规操作所致,汽车装饰公司却不能以内部规定为推托,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经执法人员调解,汽车装饰公司对夏先生的汽车重新贴膜,并且保证贴膜质量符合标准。(王立为 陈昱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