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工商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较好地维护了生猪市场秩序,保障了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但在实际监管中要做到履职尽责和有效避责,还应注意把握好3个环节。
——职能定位环节。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生猪产品进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销售,均属流通环节,工商机关应按《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监管职责。涉及肉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生猪屠宰、猪肉产品检疫检验的监管,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分别由质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但在实际监管中,一些不属于工商监管职能,如肉食品生产加工、餐饮行业使用非法生猪产品和私屠滥宰等行为,工商机关也参与管,不知不觉就造成了越权行政。因此,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上述等违法行为的,均应及时移交有权部门处理,不得直接参与监管,否则就属越权行政。
——市场准入环节。一是经营主体准入。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在注册登记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设立生猪屠宰厂(场)的,凡不能提交《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条例》修改前已核发《营业执照》的生猪屠宰场,凡不符合生猪屠宰场设立条件,又不能换发和领取《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冷藏、运输等其他经营主体,应依法核准登记,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不得从事生猪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客体准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因此,在日常监管中,对进入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销售的生猪产品,凡不能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发现未在猪胴体上加盖检验合格“验讫章”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对此,工商机关应依法支持、鼓励生猪产品大流通,不得因当地政府或某些部门的说法及生猪产品经营主体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而造成不核发营业执照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而导致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发生。
——日常监管环节。在日常监管中,工商机关应注意把握3点:
一是强化市场巡查及责任落实。应把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网格监管员,全面开展市场巡查,消除监管盲区,重点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农村市场及零星摊点等薄弱环节的巡查监管,认真查验票证和验讫章,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并录入档案。另外,集贸市场列入重点行业,应根据监管实际和难度,增加巡查频次,确保监管到位。
二是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无照或超范围经营生猪产品的行为、经营者销售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经营者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产品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杜绝行政不作为情况发生。
三是抓住主要监管对象。生猪产品进入商场、超市、市场等场所销售,上述经营主体是主要监管对象,是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在日常监管中要督促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履行检查、报告的法定义务,若其不履行法定义务,应依法予以查处。至于场内经营者能否守法经营,只要抓住主要对象管理到位,就抓住了“牛鼻子”,一切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因此,在实际监管中,要抓住主要监管对象,以免出现拣芝麻丢西瓜的情况。(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工商局 严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