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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讯息

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有章可循 罚款等不得计入门票成本
江苏消费网 (2017-11-3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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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记者昨从江苏省物价局官方网站获悉,《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新办法明确,景区获得政府补助应冲减总成本,景区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费用不得计入门票成本,不得让消费者“掏腰包”。

  门票价格如何制定?

  获政府补助应冲减成本

  景区的门票价格与城市居民和外来游客都息息相关,那么,景区的门票到底是如何制定的呢?

  新办法指出,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由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财务费用及税金及附加构成。景区收入由门票收入、上级单位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专项拨款、其他收入等构成。

  “景区门票单位定价成本(元/人)=景区门票定价总成本÷标准购票人次。”市物价部门相关人士介绍,景区接待游客总人数,包括普通游客数、优惠游客数和免费游客数,“其中,优惠游客包括会员卡(或年票)游客、旅游团队游客和学生等。标准购票人次应为购全票的普通游客人次和购优惠票游客人次折算数的合计数。”

  其次,新办法还对景区的宣传费用进行了规定,广告宣传费是指旅游景点当年投入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宣传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该旅游景点营业收入的15%。

  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经营者获得的与景区经营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景区7类支出费用

  不得计入门票定价成本

  景区的哪些费用支出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不需要消费者“掏腰包”?

  新办法规定,与景区门票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主要有7类:虽与景区门票经营过程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其他不合理费用。

  “举例来说,如果景区在销售门票过程中,发生价格欺诈行为,被物价部门处罚了,这笔费用不得计入景区的支出成本中来,不得让消费者买单。同样,如果景区有政府补贴,则要在景区经营成本中核减。”市物价部门相关人士介绍。

  此外,景区的业务招待费要按情形分类审核:景区经营者为企业性质的,业务招待费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该旅游景点营业收入的5‰;景区经营者为行政事业性质的,公务接待费按照不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商品和服务支出”的2%计入定价成本。

编辑:阿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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