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凯)为加强我省传统村落保护,重塑乡村魅力和吸引力,由江苏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全国率先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对传统村落进行立法保护。《办法》提出,要鼓励原住居民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保障传统村落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介绍,江苏城镇化水平高出全国十多个百分点,人口、产业和城镇高度密集,经济相对发达、地势较为平坦、交通较为便捷,其乡村地区相对而言更易受到开发建设的破坏,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尤为迫切。
“保护传统村落,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好几处传统建筑、几口古井、几棵古树,而是强调整体保护和延续村落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以及与村落相互依存的山、水、田、林、路等自然景观环境。”周岚表示,《办法》提出注重传统村落的整体性保护,对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传统建筑相对集中、形成建筑组群的区域,都应作为整体予以保护和利用。同时,一定要将具有鲜明地域乡土文化特征的民俗活动、传统技艺,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好。
传统村落原住居民是村落的建造者、使用者和传承者,也是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注重传统村落和村民合法权益的共同保护,是《办法》的一大亮点。
《办法》中明确,要鼓励原住居民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保障传统村落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在申报传统村落、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也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须即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针对如何平衡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办法》确定了“保护优先、兼顾发展、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保护发展原则,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将传统村落作为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的优先支持对象,改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在强调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同时,鼓励在传统村落内合理开展旅游、休闲度假、传统手工艺和传统技艺加工制作等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传统村落与当地经济社会同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