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报道,记者与成都一旅行社签订了一份九寨黄龙四日游合同,价格是440元。合同附件中规定,游客必须进一家土特产店,停留时间最长不超过90分钟。
便宜很难不让人动心,但理智地想一想,旅行社不是慈善事业,又不和你是熟人关系,凭什么这么便宜给你?所以,低价游本身就是最明显的“陷阱”,只是为何还会有那么多游客往下跳?
由低价游引起的纠纷不少,对此,《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可事实上,至今仍然还未断绝。面对低价游如何弥补损失,旅行社也说得很直白,有的是办法,行程中的购物店就是一项。于是,也就演绎了被子6998元1床、梳子1000元1把的“怪事”。
或许有些游客也是清楚低价游存在的“陷阱”,但觉得凭自己的智慧,可以游刃有余坚决不购物。其实,不管是出于何种心态何种目的,无论是旅行社组织“低价游”,还是游客参与“低价游”,都是不足取的。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曾要求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告诫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并明确表示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低价游并未得到有效的抑制,看起来,仅仅提醒是无力的。
对低价游,职能部门就应该果断出击,对于屡犯者给予严厉惩罚,而那些参与低价游的游客也要让其付出一定的代价。一个巴掌拍不响,掉下低价游的陷阱,是典型的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需要警惕。不能遏制低价游的搅局,任由旅行社打价格战恶性竞争,旅游法规如何体现严肃性,旅游秩序何时才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