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李女士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台湾游项目,但是在游览过程中突发急性脑梗塞住院,后不治身亡,其子袁先生以旅行社侵犯其母健康权为由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李女士的人身伤害及死亡与组团旅行社的旅行行程安排存在因果关系为据,驳回了袁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3年5月14日,李女士经保险代理人周某介绍至一家旅行社进行台湾旅行参团报名,并向该旅行社支付了1599元旅费,但并未与该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服务合同。旅行社收款后向李女士出具了一张加盖有“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专用章”的收据。
2013年5月22日,李女士随团出行过程中,发生急性脑梗塞,后被送到广州某医院,病历记载李女士有脑梗塞及高血压病史。通过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李女士了解到,该旅行社为其提供的上述收据中的印章并不在旅行社备案公章之列,而且当时的交费地点已经人去楼空。
2013年9月23日,李女士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后因脑干梗塞去世。其独生子袁先生以继承人身份参加诉讼,指出其母亲的发病原因是行程过于紧张、安排购物太多,导致其母亲劳累过度。而发病后旅行社没有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故要求该旅行社承担责任。
旅行社坚称,该社没有组织该项目,而且以1599元的价格成团不符合常理。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因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系保险公司组织李女士旅游,也不能证明该旅行团由该旅行社承接。此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李女士的人身伤害及死亡与组团旅行社的旅行行程安排存在因果关系,在保险公司及旅行社不构成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及退还旅费的诉讼请求均无法支持。最终,海淀法院驳回了袁先生诉请。
●法官释案
未签合同致权利虚化
审理该案的海淀法院王振乾法官指出,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仅可以预防纠纷发生,在发生纠纷后还可以据以主张权利、明晰义务、分清责任。消费者参加旅游应当订立合同,以免遭受损失无法维权。本案中,李女士轻信熟人介绍,在没有核实所谓“旅行社”资质情况下就交款,而且在交款时也没有要求签订合同,导致其始终处于权利虚化状态,在发生不测后难以主张权利。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李女士的人身伤害及死亡与组团旅行社的旅行行程安排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无法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此外,王振乾指出,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在遭遇游客突发疾病时,领队应在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同时,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王振乾提醒,旅游参与者要结合自身情况认真筛选旅行社及旅游项目,并认真阅读合同及行程单,对于价格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旅行团应谨慎参与。 (田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