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从即日起开始实施,本报记者昨邀法律专家为你解读新规。据介绍,26条规定涉及旅游四大方面。其一,界定了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其二,明确旅游者个人的诉讼权利。其三,明确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其四,合理界定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旅行社“看人报价”将受罚
【案例】“我去欧洲十日游,旅行社要多收1000元附加费,理由是我过了60岁,购买力不强。”近日,记者曾接到市民周大妈投诉。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老人、小孩的团费要比一般人高,这样的加价情况在业内已是众所周知的“秘密”。
【说法】《规定》明确指出,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个人信息受保护
【案例】昨日,黄女士致电本报热线反映,黄金周她去欧洲旅游了一趟,当时旅行社要求她提供的资料多达几十页。旅游回来后,她手机上经常莫名其妙地收到各类打折信息以及接到投资公司电话,她认为是旅行社将她的个人资料泄露了。
【说法】《规定》第九条明确,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擅改行程要赔偿
【案例】“十一”假期,市民李琳参加了我市某旅行社的3天厦门行,旅行社工作人员再三保证购物点只有4个,“肯定不会增加”。去到厦门之后,当地地接社的导游却千方百计增加购物点,让李琳非常气愤。
【说法】《规定》要求,旅游经营者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禁止收取“离团费”
【案例】上周,市民周先生夫妇到一家旅行社报名,人均交费1800元,准备跟团到香港玩一趟。“我们和旅行社商量,想在第二天暂时离团,自费去迪士尼玩一趟。”周先生说,当他提出这一要求时,旅行社人员答复,离团可以,但到了香港之后必须每人再交1500元“离团费”。
【说法】《规定》明确,如果旅游者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旅游经营者增收费用,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