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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维权

老厂长澳新游被"卖猪仔" 维权遭踢皮球
江苏消费网 (2010-06-03)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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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先生参加了A旅行社组织的“澳大利亚、新西兰11日游”,怎料他国遇车祸。带伤回国后,程先生找A旅行社要说法,A旅行社却说不关他们的事,让找B旅行社。程先生这才知道,A旅行社根本没有境外旅游资质许可证,将他“卖猪仔”倒给了B旅行社。两家旅行社像踢皮球一样将赔偿的事踢来踢去,程先生只得诉至法院维权。

    出国游玩遭遇车祸

    程先生是南京浦口区某福利企业的厂长。2007年9月,程先生与区里其他几家企业的老总一起组团出国旅游。9月26日,他们每人支付17200元旅游费用,与浦口区一家旅行社(下称A旅行社)口头达成了“澳大利亚、新西兰11日游”的旅游服务协议。A旅行社出具了收据,但未与程先生等人签订书面合同。

    2007年10月9日,程先生等人从南京乘坐大巴前往上海,再从上海出发前往澳大利亚。澳洲风景如画,程先生玩得十分开心,谁知行程结束前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新西兰当地时间2007年10月16日中午,程先生随旅行团乘坐大巴车由奥克兰前往罗托鲁阿市,途中,一辆拖着拖箱的卡车因拖箱脱落撞到了大巴,致使包括程先生在内的16名游客及导游、翻译受伤。伤者很快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其中,程先生伤势最重,昏迷了很长时间。治疗过程中,经中国及新西兰两国使馆同意,程先生的儿子前往新西兰护理。

    2007年11月8日,程先生随儿子回国继续治疗。这趟出境游令程先生非常沮丧,交通事故造成他全身多处骨折,落下了十级伤残。另外,他的一块劳力士钻表在事故中丢失了,全身衣物也因治疗被剪坏。

    索赔遭遇“踢皮球”

    事发后,程先生了解到,这趟出境游涉及的旅行社有两家——收钱的是A旅行社,带团出游的却是B旅行社。这是怎么回事?原来,A旅行社根本没有境外旅游资质许可证,他们收了钱,却没有能力带团出国,遂遵行“行规”,将程先生等人“倒手”给了具备相关资质的B旅行社。B旅行社为程先生等人办理了出境游手续,并派导游陪同游玩。程先生等游客的行程、食宿、保险,均由B旅行社安排。

    事发后,受伤游客大多与B旅行社达成了赔偿协议。据了解,B旅行社出发前为全团旅客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和游客旅游意外险,其中旅游意外险累计赔偿限额最高20万元每人。受伤旅客获得的赔偿就是由保险公司理赔的。

    然而,伤势最重的程先生,却一直没能拿到赔偿。程先生说,这趟出国游玩,没能放松心情,反而落下了残疾,旅游目的根本没达到,旅行社应该全额退还旅行费用。B旅行社接受不了这个要求,认为行程到了倒数第三天才出事,该玩的之前都已经玩了,就算要退,也只能退没玩的部分。因为谈不拢,B旅行社一直不配合程先生定损、理赔。程先生找A旅行社理论,A旅行社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称与他们无关。两家旅行社就这么像踢皮球一样,将程先生的事踢来踢去,谁也不给说法。

    打官司索赔27万多

    2008年4月底,程先生将两家旅行社告上南京浦口法院,要求解除他与这两家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判令两旅行社返还旅游费用17200元,并赔偿他的各项损失合计25.8万元。

    庭审中,两家旅行社都极力否认自己跟程先生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合同。A旅行社说,他们没跟程先生签订任何境外旅游合同,旅游费事后都交给了B旅行社,程先生应当向B旅行社索赔。

    B旅行社也将责任推得干干净净,“我们跟程先生之间不存在旅游合同,也没收取他一分钱。我们只跟A旅行社有合同关系,跟程先生没有,程先生不该找我们索赔。”

    程先生的软肋在于,他既没有跟A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也未跟B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不过律师认为,程先生与两家旅行社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

    两家旅行社在团费分配上争吵不休,A旅行社说,钱全部给了B旅行社,一分钱没留,B旅行社却说只拿到“成本价”。程先生的律师了解到的情况是,A、B两家旅行社在团费上的分配比例为24%:76%,他认为钱怎么分是两家旅行社的事,与程先生无关。

    一审判两旅行社共同赔偿

    南京浦口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程先生向A旅行社支付17200元,双方已就合同的价款与交易内容(澳新11日旅游服务)达成协议,虽未签订书面的出境旅游合同,但旅游合同关系事实上已经成立;A旅行社将部分旅游费用支付给B旅行社,由其具体办理出境旅游事宜,B旅行社收受费用后,也与程先生存在旅游合同。现在,程先生在旅游过程中遭遇车祸受伤,两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程先生主张解除合同、退还旅游费用、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合理部分应当支持。

    由于车祸是在行程第8天发生的,之前的旅程并无意外,结合旅游的景点主要集中于交通事故发生之前的旅程中,法院判令两旅行社共同返还旅游费用的五分之一,即3440元。另外,程先生提出的各项损失有夸大之嫌,经举证质证,法官最终认可了11万余元。

    据了解,B旅行社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经提起上诉。令人吃惊的是,上诉理由竟又牵扯到了省外一家旅行社,据说那家才是程先生该找的“正主”,难道程先生被“倒手”了两次?目前,案件正在二审中。(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陈珊珊

    ■法官说法

    “倒客”“拼团”有风险

    为维护旅客权益,旅行社随意转让合同一般是被禁止的。但对于小本经营的旅行社来说,“倒客”、“拼团”都是很正常的现象,属于“行规”,旅客们一般也不会大惊小怪。“倒客”、“拼团”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旅行一旦发生意外或纠纷,旅客维权时容易遭遇扯皮。比如本案中,程先生出国旅游遭遇车祸受伤,两家旅行社互相推卸责任,使得原本简单的维权变得十分复杂。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外出旅游一定要找有资质、信誉度高的旅行社,不要轻易相信“低价出游”,而且最好到旅行社总部签约。签约时,如果旅行社表示“因人数不够,要与其他旅行社联合发团或转团”,在合约中必须事先写明要转到哪家旅行社,不允许在消费者不清楚的情况下,擅自转给别的旅行社。如果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倒”给其他旅行社的,而且因此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倒客”的旅行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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