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时尚商城 » 购物警示 >> 正文

购物警示

朋友圈成食药案高发地 三大监管共议治理之道
江苏消费网 (2017-06-23) 来源:人民网
阅读:

  微信、朋友圈,正在成为网络售假,特别是销售假劣食品、药品案件的高发地。

  2016年,两个女孩通过微信,分别花6000元和3000元,购买了微商陈某极力推荐的“减肥药DDS”,并持续服用;今年2月,两人在医院被诊断为“西布曲明中毒”。经查北京警方调查,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在自己家中配制、灌装大量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假减肥药,并通过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对外销售牟利。

  6月15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与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联合发布旨在严厉打击互联网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净网行动”。北京警方在总结“净网行动”时这样描述,“网络销售伪劣食品、药品案件隐蔽性强,对外宣传时以正规产品做诱饵躲避网站审查,有消费者‘上钩’后转入‘私聊’推销假劣食品药品。”

  据腾讯官方公布,微信月活用户量超过8亿;来自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的统计,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已超过3600亿元,全国微商从业者高达1535万人。

  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消费不满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由于监管缺失,消费者维权无门,买家销售假货的机会成本较低,造成目前微商市场“三无”产品泛滥、价格虚高,虚假宣称等怪现象难以遏制。

  6月19日,红盾论坛与食品与营养科学传播联盟合作,围绕“网络社交平台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挑战”,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公安、食药、工商三大系统的政策制定者、基层执法者,以及电商平台代表,共议对新微信等新型电商平台的监管路径和“治理之道”。

  结合过去三个月的“净网行动”,和近年来对网售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监测、打击的经验,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网监大队队长李旼介绍,由于微商兜售的商品、信息只通过“朋友圈”这样的“熟人”私密圈子传播,所以,当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很容易在熟人关系间被“消化”掉。“即使收到举报,对于涉及微商的案件,以现在的行政手段,调查取证难度也极大”,李旼坦言。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现行《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持照经营,入网的食品经营者需要做三件事:实名登记、明确责任、审查许可证。这一规定有利于规范“微商”的食品销售行为,但这里的“有利于”仅仅只是实现了监管的第一步——有法可依,至于“微商”是否有法必依,监管部门是否能够做到违法必究,恐怕还有很多难题需要破解。首先,因为微信是社交工具,“朋友圈”的私密性,对虚假宣传、假劣食品违法销售行为的调查、取证都带来高难度的挑战;其次,网络社交平台上,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很容易跨地域扩散,实名登记也无法直接牵出整个售假系统,大大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执法难度。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肖平辉认为,对微商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部门,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对于公众健康风险最大的假劣药品,《药品管理法》正在修订,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当下“微商”发展实际,将网络售药纳入法律规制范畴,以对打着“微商”幌子销售假药的不法者产生威慑作用。

  鉴于行业法律规范的有限性,与会专家建议,最好借助正在立法进程中的《电子商务法》,从市场准入、权利义务、机制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微商——这一电子商务时代的新业态进行全面监管,促进微商逐步走上规范运行之路。

编辑:苏晓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