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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警示

“七日无理由退货”细则出台 商品完好有标准
江苏消费网 (2017-01-16) 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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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消法》精神,“七天无理由退货”办法出台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出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商品完好无损的标准和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食品、电器等问题要区分情形,以案例说明。

  网购商品完好无损有标准

  网购签收时,“开袋验货”是消费常识。然而,《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却未明确“完好”的标准,这就导致许多网上店铺以此为由要求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不得拆封、包装完整。在《办法》出台前,消费者遇到不允许“开袋验货”的商家时往往有苦难言。

  投诉:江苏享佳科技开袋验货有法可依

  前不久,本网就接到消费者吴女士投诉,自家老人康先生于2016年4月曾在江苏享佳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享佳)购买过正在做买二送一促销活动的北极冰参,价值2560元。快递送到,老人要求先验货,在取得周姓销售员同意并预付了3000元后,老人就开袋验货,但发现与之前的货不同就拒收。快递员当场将3袋海参收回,然而,一周内,江苏享佳收到货后却不退钱。消费者不断与江苏享佳交涉,但是其坚称需要支付折损费400元。对此,吴女士表示质疑:“包装费就需要400元一个?”

  江苏享佳的投诉主管管女士回应,的确是销售员同意拆袋的,但这并非指海参的包装袋,而只是快递包装盒。因为海参好比奶粉,被拆袋后会影响销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康老先生拿到的货非透明包装袋,一眼看不到海参的大小及品种,要求验货无可厚非。对此,中国消费网曾做过题为《投诉江苏享佳:北极冰参开袋验货需400元 疑价格虚高》的报道。

  当时,虽然经过协商此纠纷解决,但是“开袋验货”是否应该付费却成疑问。如今,《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因此,该项规定为消费者“开袋验货”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办法》还列举了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电子电器、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具等商品不视为完好的情形。

  网购七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法》原本只规定“四加一”种情形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包括(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然而,在实践中不少经营者却擅自扩大范围,尤其在电子产品方面。

  投诉:苏宁易购电视装了底座 手机联网激活不退

  2016年11月,本网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在苏宁易购网站下单购买智能电视。在电视到后,安装工人李师傅上门拆开包装安装智能电视底座、调试电视。过了两天后,王女士要求退货,网站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王女士打开了包装盒,也安装了底座,不予退货。因此,王女士与网站发生纠纷。虽然《消法》规定数字化商品拆封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但是王女士认为这些操作并不损耗商品本身,为什么不能退货?

  无独有偶,本网此前也接到过类似投诉。消费者李先生在苏宁易购网站购手机,新手机到手后李先生打开手机测试性能,当时手机虽然并未插卡,但是却联网了。后来,李先生联系电商平台要求退还手机,但对方表示该手机已联网,已被激活,不能退换。因此,李先生与该电商平台产生纠纷。

  为了防止此类纠纷的再次发生,《办法》规定三类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1)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2)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3)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最近,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就落实《办法》作了要求,相关经营者对电子商务平台、电子交易规则应尽快作出调整,有一段缓冲期。因此,该《办法》于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孙婉婉 苏维)

编辑: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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