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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警示

已拆封可退货新规引争议 缺细则或令执行力打折
江苏消费网 (2015-03-05) 来源:中国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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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拆封的网购商品,到底能不能无理由退货?根据将于3月15日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拆封”等不能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这一新规在消费者、专家、电商从业者间引发争议。

  -新规

  “已拆封”不能拒退货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披露的信息,这份即将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最受外界关注的是有关无理由退货的处罚办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何为故意或无理拒绝?办法列出了四种情形——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或是未经消费者确认、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以及收到货却不办理退货手续或是未退款,有以上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违者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去年3月15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几种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热议

  消费者“已拆封”不应一刀切

  与新消法获得的争议与“点赞”相似,办法维护网购权益受到消费者欢迎。但说起具体问题,受访各方却有不少担忧。

  是否应该对“已拆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分类,是争议的焦点。网友“钱城_KAKA”等表示,“这个政策一出,是不是意味着很多人要买到二手产品?”“别人用过的水杯、吃过的零食,这些怎么解决?”网友“刘升林”认为,“已拆封”不应一刀切,对母婴类、食品等涉及消费者健康的产品,不应相同对待。

  专家

  二次销售应告知消费者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提出,无理由退货往往会影响二次销售,但这本身就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是网络购物这种交易方式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网络、电话购物与线下购物模式不同,购买前看不到实物,收到货可能发现存在色差、虚假宣传等问题。

  他说:“对二次销售的商品,卖家应该如实告知消费者,如果商品价值贬损,可进行降价销售,否则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敢于消费,长远来看对经营者是有利的。”

  商家

  “拆封”程度需细则规定

  一些网店卖家认为,除了新消法规定的不符合退货条件的几类商品外,还有一些商品也不适合退货,比如内衣、耳钉等涉及个人卫生的商品,如果商品被拆封再退货,则更难保障商品质量。

  部分网店经营者表示,“已拆封”能拆到哪种程度,也需要进一步细则规定。一些产品可能有四到五级经销商,大盒里的小盒如果被拆掉,或是带有防伪码、塑封的包装被拆掉,卖家收到退货可能就难以二次销售,需要生产厂家进行处理。如果作为经营损耗,在实际操作中,增加的成本最终很可能还是消费者买单。

  淘宝网方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办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大方向应是好的,其中不少规定让平台日常管理也将有法可依。关于“已拆封”等情况在实际退货操作中的模糊地带,工商部门和网购平台目前仍在密切沟通。

  -专家说法

  应给市场协调留空间

  从新消法实施以来的效果来看,去年8月中消协公布了2014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七日无理由退货”成为投诉热点和难点。

  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在今年1月曾表示,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执行情况总体向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工商总局准备起草一个关于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指引,进一步细化这一规定。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认为,虽然法规列举了不能进行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但很难穷尽,从实际情况和产品性能来说,最好留一个“口子”让买卖双方协商,这样反倒能增加法规的可行性。

  专家认为,不论是新消法还是即将施行的办法,法律只是一方面,市场的规范还要靠行业自律,需要电商平台负起责任。新规的实施从长远来看会鼓励更多的人尝试网络购物,最终规范市场,拉动内需。  

编辑:朱成林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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