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导致的就业寒冬让不少求职者准备自主创业,特许加盟由于有“复制成功,克隆财富”的优势,自然吸引了很多人的目光。然而,近期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曝光的加盟骗局和明星“代言门”事件,让不少准备加盟的人不禁倒吸了一口冷气。
特许经营行业的问题有多严重?为什么会频频出现欺诈的现象?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两周年之际,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于4月底主办“特许经营案件法律问题研讨会”,与会的官员、专家以及法官就特许经营行业中“2店1年”、“冷静期”期限等重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欠缺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与会各方对条例相关条款的认识分歧严重。
加盟欺诈和纠纷频现
“投资少、回报高,公司不仅提供最新、最流行的产品,还提供相关的培训……”近年来,这样吸引投资者加盟的广告频频出现在报纸、电视和网络中。在特许加盟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因法律滞后及行业不规范导致的特许经营问题也日益突出。
“目前所谓的特许经营中有1/3是特许经营,1/3是通过特许经营卖设备,还有1/3是在卖牌子。”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介绍,目前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特许经营企业会员只有3500多个,但统计加盟招商的网站却有约1.5万个此类企业。
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尹虹处长表示,从目前商务部门接受的投诉来看,特许经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虚假宣传,二是合同欺诈,三是合同履行出现争议。“其中,70%是虚假宣传的问题。”问题的累积必然导致纠纷的上升。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份调研报告指出,2005年1月以来,海淀区法院共受理特许经营纠纷案件130多件,西城法院共受理180余件,朝阳、东城、丰台等地区受理的这类案件也在直线上升。
法规理解存分歧
纠纷频发不仅凸显了特许经营行业的不规范,还暴露了相关法规的不完善。
根据条例,“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能否把这一条作为合同效力问题认定的条款?法院方面表示,如果企业没有这种资质,就不能够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即使签署了相关合同,也应属于无效合同。
尹虹解释说,条例中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考虑到特许经营活动是连锁经营的一种,如果连两家直营店都没有,就不能被称之为连锁;同时直营店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便于其他经营者从直营店的经营中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此外,特许人在招收加盟商之前,其自身就应该具备一套成熟的经营模式,以保证被特许人的投资利益,而这个开发过程至少需要1年的时间。但她同时指出,“2店1年”在立法时是从行政管理角度予以考虑而制定的管理性强制规范,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了未达标时的处罚措施,而且商业特许经营并不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批或行政许可,备案即可。因此,即使特许人不具有“2店1年”等资质条件,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在备案方面,裴亮认为,企业经过备案只能说明其相对规范,并不能证明其合格。“很多新成立的特许企业体系,按照流程很容易就能拿到备案了。相反有一些比较大的企业,备案的时候相对较复杂,因为要提交一些历史的经营数据,而找这些数据需要花较多的时间。”
条例还规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一定期限”应该界定在什么样的时间段内,却一直没有统一的认识。
据尹虹介绍,立法时曾考虑将“一定期限”设定为七天,后来考虑到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涉及多个行业,每家企业各自情况不尽相同,因此最后改为了“一定期限”。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特许经营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维华表示,这一条款设置十分不合理。“一定期限”概念模糊,无异于是给许多加盟商的欺诈营造了一片沃土,而且该条款所引发出的诸如解除合同后的退盟手续办理、赔偿、责任、泄密等一系列问题都还没有规定。
中国特许经营协会特许经营委员会副主任马晓刚及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焦刚处长则认为,上述条款在国际上被称之为“冷静期”,作为国际通行的做法,就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防止被特许人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下,头脑一热就签订了合同。这个“一定期限”应根据行业的不同和实际情况予以协商约定。
此外,对于如何判断是特许经营合同还是经销代理合同,尹虹认为,判断是否特许经营不能光看合同的名称,而要看合同的内容。焦刚也认为,主要应看合同是否涉及商标、商号和配送体系等经营资源。
裴亮表示,一般的代理或者经销合同注重的是数量而非质量规范,其中止条件一般是看销售额是否达标,而特许经营是要复制一种经营模式,注重的是品牌能否规范经营,合同时间一般在3年以上。北京化工大学的范晓波博士认为,特许合同要有三个要件:一是被特许人销售标有特许人的商标或者商号的服务;二是被特许人要按照特许人的营销体系的实质部分经营业务;三是为了获取经营业务的权利需要支付特许费。
不少专家认为,法规理解上的分歧很容易导致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出现偏差,从而出现加盟被骗后无法讨回损失的情况。
管好特许方是关键
专家认为,管好特许商是整个产业有序发展的关键。政府要加强监管力度,规范特许经营市场。对于不规范的特许经营企业,相关部门应加大整治力度,除按照特许经营条例对企业不规范行为进行处罚外,还应加大对企业的曝光力度,完善特许经营企业信用制度,对诚信度较低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对违法性严重的特许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退出特许经营市场。同时,相关广告审批单位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加盟广告的筛查和审核,保证播出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增强行业自律和诚信。
同时,专家对加盟商提出了三条建议。首先,加盟商应对特许经营企业的实际经营进行详尽考察,树立风险意识,不要盲目相信企业宣传,应冷静思考,并要求企业提供其他加盟商的联系方式,对其加盟经营状况有全面了解。此外,还可以通过工商查询对加盟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及经营资质进行了解,并通过互联网查询其商业信用,避免加盟陷阱。其次,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细致研读合同条款,对约定模糊的条款应要求特许经营企业在合同中予以书面明确,在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后,可对是否履约做出判断,避免日后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同时,双方签订合同应加强协商,保护各自权益,例如对经营过程中,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惩罚性约定。最后,要注意留存和保管履约过程中的证据。在履约过程中,由于部分特许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加盟商应保管好提供的相关宣传材料、样品,便于产生争议时更好保护自身利益。此外,还应对不符合约定的产品进行提存或拒收,避免诉讼时举证困难。(作者: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