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8年11月25日,茅女士在天台县始丰街道某家具用品店购买了一台亮霸自动晾衣架,金额2180元,商家承诺电机保修期为5年。2022年5月25日该晾衣架出现无法升降的情况,其与商家沟通要求维修,商家表示其现在并不是该品牌晾衣架经销商,因此拒绝维修,双方协商不下,故向天台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立即联系了当事人双方,商家表示现在店内没有销售该品牌的晾衣架,故拒绝维修。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终达成一致,由被诉方给予投诉人维修晾衣架,该纠纷终结。
【案例评析】
尽管自动晾衣架等电机产品未在国家“三包”规定的商品目录里,但商家对消费者作出“电机保修5年”的承诺,即与消费者另立有售后约定,应当按约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另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本案中商家承诺电机保修5年,而商品是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不论现在有没有继续销售该款晾衣架,商家都应承担修理责任。“三包”政策也规定了谁经销谁负责,因此商家理应为茅女士维修晾衣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