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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指定管辖”条款架空消费者诉讼权利
江苏消费网 (2022-08-01) 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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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设立指定消费争议管辖法院的条款,你要是随手勾选“同意”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就得跑到异地去打官司。近日,记者调查、梳理了30多家企业的“用户协议”,发现了其中的“猫腻”。这些用户协议中,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只能选择由企业(含其母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据7月26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本来按照按法律规定,发生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消费者有权选择在哪里以什么方式寻求救济。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确定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这实际上是在变相增加消费者的维权难度。从记者粗略调查来看,这一做法并不鲜见,这种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理论上,网络购物消费者可以在其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在“家门口”打官司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虽然《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权利,但这种约定应当是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而不是一方强势规定。特别是一些互联网企业,与某一确定的消费者相比,具有天然的强势,消费者个体不具备与之抗衡的能力。这些企业规避平等协商的基础,在数目繁多、纷繁复杂的合同文本中作出对自身有利的约定,让消费者“签署”“同意”所谓的指定管辖条款。

  企业的这种操作极大地降低了其自身的诉讼成本,变相推高了消费者维权难度。譬如,吉林的消费者花费10元通过网络购买了广州某商家的伪劣商品。如果约定由广州的法院管辖的话,消费者则必须舟车劳顿、费时费力地到广州打官司,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成本可能要数千元。极小的诉讼标的,极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诉讼成本,导致很多人忍让退缩,作出巨大让步,甚至自认倒霉,放弃索赔,最终便宜了经营者。同时,消费者无奈放弃的维权行为,使得企业因为减少的来自消费者的监督,而自觉不自觉地减少自我改进和自我提升的动力,实际上不利于全社会生产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可以说,“指定管辖”条款看似微不足足道,但确实消费维权的“拦路虎”,让经营者逃避责任的企图屡屡得逞。对此,消费者一定要有“一双慧眼”,穿透经营者设置的维权障碍,依法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方面,积极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排除企业设置的障碍。另一方面,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由执法机关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查处。让经营者的投机取巧行为无法得逞,保护消费者的诉讼权利不被变相“架空”,在权益遭到侵害时能够便捷维权。(史洪举)

编辑:刘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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