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泡泡玛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公示奖品的获得概率和奖品数量,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5万元。据悉,该公司还被央视3·15晚会点名价格虚高和诱导消费。(据4月6日红星新闻报道)
近一两年来,无论是成年人还是青少年群体都热衷于购买盲盒,并由此形成了“盲盒经济”。特别是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青少年更容易购买成瘾,造成不必要的开支。而作为在盲盒市场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力的商家,泡泡玛特因未公示中奖率和奖品数量被处罚,无疑对盲盒市场有着不可小视的意义。
盲盒营销模式和传统商品销售有区别,其更类似于抽奖销售或有奖销售。但这不代表商家可以任意标示虚高价格,或者有隐瞒中奖概率等打“擦边球”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即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且有权知道商品的质量、性能等与商品密切相关的信息。
虽然盲盒属于特殊商品,消费者事先不知道所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但这不代表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可以被削减或剥夺。其一,消费者有权知道盲盒内商品的大概价位或者商品属性;其二,销售者有权知道购买盲盒的中奖概率,即购买到盲盒内中意商品的概率有多高。如果这两项权利不能得到保障的话,消费者将沦为待宰的“羔羊”。
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其实,具有一定消费经验的人都可以得出盲盒经营模式应公示中奖概率或奖品数量的结论。譬如,即便是几元钱1瓶的饮料,商家进行有奖销售时也会在商品外包装标明相应的奖项等级所对应的奖品和奖品价值以及中奖概率,而不能含糊其辞,全凭消费者猜测。价格更高且全凭“中奖”吸引人的盲盒销售,更应该让消费者明明白白,而不是隐瞒重要真相,诱导消费者不断购买。
或者说,盲盒经营模式类似于彩票销售,商家想将其作为“特权商品”凌驾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上的话,就应当受到特别监管,或者将其作为博彩对待,进行特许经营。但显然,泡泡玛特被罚,证实盲盒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特殊商品,更非“特权商品”。
盲盒经济虽然备受青少年青睐,但商家不该被市场的火热冲昏头脑,认为盲盒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消费者权益之上,进而对消费者肆无忌惮地“割韭菜”。相反,应以泡泡玛特被罚为鉴,既应对商品质量负责,也应明示中奖概率等关键信息,自觉让盲盒远离炒作和博彩色彩,否则就有可能面临更严厉的监管风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