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烫发的靓照被商家发上网做成了广告,消费者本人竟然不知道,浙江省永康市一家理发店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不仅赔礼道歉,删除侵权照片,还赔偿1548元给消费者。
消费者投诉
露脸烫发照,上网做广告,遭人耻笑,索赔2000元
2021年3月2日,永康小伙子小杨花了406元,在当地一家理发店烫发,头发烫好剪过之后,理发师说“剪得很帅”。他本来想用手机自拍一下,理发师说:“店里有数码相机的,我叫店里人帮你拍,P好后,发你微信。”他同意了,现场拍照6张,次日微信收到。
一晃10个月过去了。2022年1月15日,一个好友在群里聊天时,发了两张截屏照片,问他:“这个人,是不是你呀?”这时,他上网去搜才发现:自己去年3月2日烫发时所拍的照片,已经被该店放在美团和抖音上做广告了。“我以为给你钱,让你当模特的。”好友发表情包,和他开玩笑。“你这个人,给别人做广告?”也有人这样评论。这让他觉得被人耻笑了,颜面尽失。
当日,小杨找了律师,用手机录屏取证后,再与该店理论,结果对方很快就赔礼道歉,删除美团和抖音上他的露脸烫发照。但是,对其索赔的要求,时隔数日,对方仍无回音。
此后,小杨以“消费者肖像权受侵害”为由,将该店投诉到当地消保委,索赔因此侵权造成的相关财产和精神损失2000元。
店方承认,小杨的烫发照片,有两张是去年3月9日该店发到美团上进行理发师作品展示、发到抖音上做广告的,事先未经本人同意,情况属实。“消费者给好评,我们店里再发到网上的。”店方表示,开店多年,他们都这样做的,没有人有意见,是第一次接到这样的投诉。
小杨表示,对该店烫发(拍照)服务给好评,不等于同意店里使用(公开)自己的露脸烫发照做广告。
消保委说法
广告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形象),违法侵权要担责
永康市消保委调查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属于侵权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涉事的理发店,作为经营者、拍照者和广告主,上网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展览)时,未经小杨同意,擅自使用、公开其露脸烫发照片,且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应当认为存在过错,已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害,同时构成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形象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
商家赔礼道歉,删除侵权照片,赔偿1548元给消费者
侵权造成损失,有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之分;精神损害,有严重和不严重之别。损失赔偿数额,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举证的难点。
小杨虽然未能证明其所受的财产损失,未能证明该店因该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实际获利情况,但小杨的涉案照片,被该店擅自使用在其所经营的网店上,并作为该店所销售商品的卖点之一,具有明确商业宣传用意,广告(展览)持续时间较长,必然会给该店带来一定的宣传效益。
永康市消保委建议双方,综合衡量彼此的职业、知名度、影响范围、该店的过错程度、侵权的目的、方式、场合、涉案商品的销售价格、销量等因素,酌情合理商定具体赔偿金额。
2022年1月25日,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以侵权期间“涉案商品已售6单、销售单价258元/单”来计算侵权赔偿金额,理发店当场赔偿给小杨1548元。消费者小杨因此成为肖像权受侵害后先找律师、再到消保委投诉成功维权的永康第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