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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共享汽车出现事故纠纷 责任该怎么判定
江苏消费网 (2019-10-1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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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馨

  近年来,共享汽车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屡有发生。用户醉酒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判定责任?用户正常租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该如何处理?为提示相关企业和共享汽车使用人,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33件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和调研。

  ●典型案例一

  醉酒租车出事故 平台需担责

  川Q××号小型轿车是宜宾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该车经检验合格后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GF互联网技术平台上对外出租。2018年7月21日,丁某在醉酒后通过手机软件在GF平台租赁该车,使用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所属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属合作运营,在具体的运营过程中,未对会员取车时的准驾状态及现场提车进行严格把控,在丁某醉酒后,仍将车辆租赁给其使用,未尽到严格审慎识别的义务,两家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需承担用户丁某责任中20%的责任。

  ■法官提醒

  在判令租赁平台承担责任的案件中,大多因租赁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一般情况下,租赁平台应对用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和驾驶信息进行审核。实践中,也有判决认为租赁平台的审查义务应包括对用户驾驶状态的审核,当用户醉酒驾驶、借用他人账号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租赁平台应对其未尽到审核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案例二

  未提示保险额度 平台补偿超额损失

  首某公司为旗下浙B××号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额度为5万元的商业险,并出租给某智行公司,但其投保时购买的是非营运保险。用户龚某通过手机扫码的方式在某智行公司平台上租赁了该车,在使用前该租车软件显示了《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的条款,其中包含车辆的保险额度,但未以明显标识表明。后龚某驾驶该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龚某要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智行公司作为出租方,其在《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中关于商业险保额5万元的条款无明显加黑加粗标识,也没有尽到提示或明确告知义务,使客户在使用共享汽车出行时,对其风险承担处在不尽知状态,不能做出真实意志判断。本着诚实守信和公平原则,某智行公司应对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

  共享汽车运营平台需规范车辆登记性质。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分时租赁的车辆应属于营运车辆,运营平台在为共享汽车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等相关保险时,应当按照正确的登记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投保,以真正实现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共享汽车用户应该审慎阅读租赁服务合同条款,特别注意免责条款和车辆的投保情况。当用户同意协议约定时,其就受到相关条款约束,承担相应合同责任。用户只有充分知晓其驾车出行的风险承担情况,才能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妥善选择相应保险额度的共享汽车出行,避免因保险额度不足而面临无法承担的经济负担。

  ●典型案例三

  转借车辆出事故 出借人与驾驶人同担责

  邹某注册“某某出行”共享汽车APP并将车辆出借给万某使用,万某驾驶该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调查发现,万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驾上路,作出万某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某某出行”APP的《服务协议》约定“会员不享有车辆转租、转借、抵押、倒卖或其他任何损害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不得酒后驾驶,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作为“某某出行”共享汽车APP的用户,在承租车辆后应遵守《服务协议》约定,合法、合约使用车辆,但其未对租赁车辆尽到监管责任,将车辆交与无驾驶证、已饮酒的万某使用,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万某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70%的责任,邹某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

  共享汽车用户要审慎考察借用人资质,尽量避免将账号或本人解锁车辆出借他人。实践中,借用他人驾驶资质注册账号的、碍于朋友面子临时出借账号的、甚至未成年人使用父母账号的情形均有发生。当共享汽车用户将账号或已解锁车辆借与他人使用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共享汽车运营平台应逐渐强化对驾驶人身份查验的技术能力,运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随机识别等手段,确保车、证、人相一致,可建立黑名单制度,取消账号外借注册人的用户资格。

  ●典型案例四

  用户驾车肇事逃逸 平台不担责

  卢某在驾驶粤A××号共享汽车出行时因违反操作规范,碰撞到前方同向驾驶的车辆。事故发生后,卢某驾车逃离现场。卢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乐某公司,已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抗辩称卢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并提交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条款中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字体加粗加黑,区别于其他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且根据卢某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可见,事故发生后逃逸具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故采纳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侵权人卢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实乐某公司在车辆性能及驾驶人选任上存在过错,乐某公司对事故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

  ■法官提醒

  共享汽车用户应遵守交通法规,审慎驾驶、文明出行,避免因违法驾驶导致保险公司免赔,继而承担巨额经济赔偿。承租人在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运营平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报险,并将事故情况告知运营平台,万不可隐瞒事故或弃车逃逸。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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