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额外支付费用购买保价,等于购买了一份快件损失保险,快递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没有将消费者的快件安全送达,而是导致快件损坏甚至损毁,属于违约行为,应在保价金额范围内针对实际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消费者应理直气壮维权,监管部门、法院等也应倒逼快递企业依法赔偿。
北京的钟先生通过顺丰邮寄了一台98万元的医疗设备到广西南宁。他特意选择了2万元的保价,保价费100元。签收时发现包装破损,外壳变形,如果修复,需要1万多元。顺丰方面表示,可以赔,但只能赔250元。钟先生的经历并非个案,江苏南京的姜女士此前通过顺丰快递将62.2万元的货物从内蒙古邮寄到南京,选择了20100元的保价,结果发生了意外损坏,维修价格是1.2万元,而顺丰的回复是赔偿389元。(据7月28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近几年,快递企业因为“保丢不保损”“保丢不保碎”“不认保价认估价”等做法广受诟病,多次引发消费者维权,引发社会各界的讨论、质疑。眼下,顺丰等快递企业的“按保价比例赔损”[赔偿额=(保价额/实际价格)×维修费用]再一次引发消费侵权风波。对此,我们应该依托法律和公平原则进行审视和思考。
快递企业为 “按保价比例赔损”找了一个法律依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貌似理由充足,实际上,该法条的援引适用是“张冠李戴”。因为,该条出现在《邮政法》第五章,而隶属于第五章的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根据业务划分,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业务,不能适用第四十七条规定。实际上,《邮政法》第五十九条已进一步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再来看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不外乎以下几方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也有类似解释和规定。
消费者额外支付费用购买保价,等于购买了一份快件损失保险,快递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没有将消费者的快件安全送达,而是导致快件损坏甚至损毁,属于违约行为,应该依据上述民事法律规定,在保价金额范围内针对实际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快递企业“独享”保价操作解释权,自定“按保价比例赔损”的规则,并在快递协议中默认消费者同意其条款(实际上,消费者大都不细看协议,并遵从默认选项),有的快递客服甚至玩模糊战术,无法说清具体赔偿标准,都属于减轻或排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具备了违法格式合同的特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实质财产权益。对此,消费者应理直气壮维权,监管部门、法院等也应积极支持消费者的诉求,依法规范快递企业的经营行为,倒逼快递企业依法赔偿。(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