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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二选一”痼疾须根除
江苏消费网 (2019-06-1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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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每与大促相伴而来的都是电商平台的“二选一”之举。其实这一问题在以往的线下大卖场时代就曾存在。在互联网时代,“二选一”更是成了电商行业的顽疾。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将此问题纳入了规制范围,但仍然不断有“二选一”事件被曝出。

  在曾经的大卖场时代,消费者就经常发现东家卖场的品牌会和西家有所区别,要想对某个型号的产品进行比价,基本上是奢望,因为渠道商往往通过包销定制的方式垄断某一品牌或某一型号产品的销售。

  电商时代初期,电商平台高举自由竞争的旗帜,渐渐从传统线下商业的领地里获得立足之地,并最终形成压倒性优势。但在互联网上,商品价格虽然越发透明,但产品的同质化问题却并没有得到改善。于是,作为新兴消费渠道的电商平台,又重拾“二选一”手段。

  盘点“二选一”事件被集中曝出的时间点,我们发现,“6·18”“双11”以及店庆日前后,是“二选一”的高发期。为了争夺客源,争夺优质商家,挤压竞争对手,一些平台会强制商家作出选择,一旦商家不按照自己的要求去做,轻则降低权重,重则直接关店。不仅是在人们熟悉的电商平台如此,在外卖领域,无锡工商局也曾约谈三家外卖企业,要求他们停止强迫商户“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不得以高补贴的外卖大战扰乱无锡外卖市场。

  从表面看,“二选一”损害的似乎仅仅是消费者“货比三家”的选择权,但是深入分析后我们发现,当商家迫于压力放弃了更多的销售渠道,而为了保证营收和利润,企业促销的优惠力度也会相应降低,甚至还会出现加价的现象。

  早在2015年9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就明确指出,电商平台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在《电子商务法》实施之前,对于电商平台要求商家站队“二选一”等行为,很多处罚都是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的。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然而,《电子商务法》实施以来,电商平台的“二选一”顽疾并没有根除。据了解,治理“二选一”问题的最大的难点就在于取证。一方面,平台方不会承认强迫商家 “二选一”。另一方面,商家怕得罪平台,不敢发声。有品牌企业内部人士透露,官方文件上永远都不会说 “二选一”,只是要求商品价格有全网最低价保障与申报活动资源销售目标相匹配的商品库存。

  前不久,第十八期“案例大讲坛”在国家法官学院上海分院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在主持讲坛时表示,某些电商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市场优势力量,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的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需要通过裁判予以规范,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的确,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才是电商健康发展的最有力保障。

  (赵雄)

编辑:张宜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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