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近年,用微信朋友圈贩卖各种商品的微商应运而生。记者近日获悉,一起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办的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减肥保健食品案判决。5名微商因销售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缓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记者从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自2015年4月始,被告人兰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来历不明的厂家购买了名为“美嘉拉”“纤纤瘦果蔬酵素片”“果蔬粉”的3款减肥食品,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产品信息,渲染减肥效果,通过组建微信群授课、拉拢等方式,发展陶某某等40余人为下线代理人,向下线代理人销售上述减肥食品,非法获利5万余元。作为兰某某的下线,陶某某发展了李某某、张某为下线,李某某又发展了熊某某为下线。5被告人均通过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人员销售上述减肥食品,相关被害人服用上述减肥食品后出现失眠、恶心、厌食、急剧消瘦等严重健康问题。经鉴定,上述减肥食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盐酸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前不久,松溪县人民检察院对这起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办的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减肥保健食品案提起公诉。
今年4月16日,松溪县法院认定被告人兰某某、陶某某等5人明知销售的减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牟取利益仍向他人销售,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处这5人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以3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