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贵阳讯(记者刘文新)贵阳市民郑扬(化名)掉进市政施工留下的拉槽身亡。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郑扬的家属经济损失22.4万余元。
2018年5月7日上午,郑扬骑自行车经过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曹司路时,掉进道路施工后留下的拉槽,头部受重伤,在医院治疗31天后,不幸离世。随后,郑扬家属将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诉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8670.84元。
南明区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事发路段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束后未在事发路段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因此对郑扬的受伤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事发路段有禁止非机动车进入的禁行标示,郑扬未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同时他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其本身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担责70%,赔偿郑扬家属经济损失301765.79元。
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贵阳市中院二审改判双方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由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郑扬家属经济损失失224118.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