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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女孩打赏主播65万,二审法院认为“映客”应承担注意义务
江苏消费网 (2019-03-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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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后女孩冒用母亲名义打赏主播65万余元,二审法院认为“映客”应承担注意义务

  

 

    谢正军/图

  ■邓青菁 杨琳 董雅婷

  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持续火爆,通过打赏来购买主播服务的形式日益风靡。但在参与打赏的消费者群体中,未成年人往往因缺乏自控力和认知能力而冲动消费,致使家庭被迫承担巨额损失。

  2016年,00后女孩郑某在加拿大留学期间迷上映客直播,3个月内打赏主播65万多元,其母起诉映客直播的经营企业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退钱,但一审败诉。近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要求该公司向郑某返还49120元。

  ■案情回顾

  以母亲名义巨额打赏

     郑某是一名在加拿大留学的未成年人,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1日之间,她通过实名认证以其母亲刘某的微信号,在映客直播平台注册了映客账号,并通过母亲的支付宝和微信等方式,在映客直播平台购买虚拟映币,共打赏消费65万余元。

  对于此事,其母刘某表示一开始并不知情,在查询支付宝交易记录得知相关情况后,她立即更改了支付宝密码、解绑银行卡,并于2016年5月25日通过律师向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服邮箱发送邮件,沟通退款事宜,但蜜莱坞公司客服回复称无法退款。2016年5月26日,刘某委托律师向蜜莱坞公司的客服邮箱发送了律师函,说明郑某的年龄和未成年人的身份,以及在“映客”消费50余万元的情况,并表明了郑某的法定代理人对此不知情且不予追认,要求蜜莱坞公司退款。

  经法院查实,2016年2月至4月5日,涉案交易账号与蜜莱坞公司进行充值交易共计387755元;4月5日至5月26日,郑某与蜜莱坞公司进行充值交易共计87634元;5月26日,刘某发送律师函之后至2017年4月1日期间,该账号与蜜莱坞公司进行充值交易共计49120元。除了母亲的钱,郑某也把自己做直播的收益,持续不断打赏给平台主播,又额外消费了不少钱。为了挽回损失,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郑某与蜜莱坞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蜜莱坞公司返还657734元以及利息。蜜莱坞公司则认为,郑某和刘某是母女关系,涉案“映客”账号的实名注册人为刘某,涉案交易的支付宝和微信账号的实名注册人及绑定手机号的实名认证人也是刘某,交易有效,不同意退还交易款项。

  ■法院判决

  予以返还4912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仅凭郑某和母亲刘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是郑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登录并充值消费,郑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款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郑某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郑某返还5月26日之后充值的金额共计49120元,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案

  网站需承担注意义务

     近年来,未成年人高额打赏网络视频主播的行为并不鲜见。但因其欠缺行为能力以及互联网背对背的交易属性,加之代理人拒绝同意、追认,导致相关纠纷日益增多。一边是吸引人的付费内容和便捷的支付手段,一边是自控力和认知能力欠缺的未成年人,此类纠纷发生时究竟该如何处理?以上述案件为例,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未成年直播打赏一事进行了解析。

  在实际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会使用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等)的账号进行登录以及交易操作,导致在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很难证明自己并非交易行为人。对于此类情况,法官建议,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创新证据采信方式,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电子证据以及其他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交易是否为未成年人所为。本案中,郑某的陈述与涉案“映客”账号的注册时间、地点、程序相吻合。涉案账号内显示的互动过的主播个人情况及打赏和收赏记录亦可以与郑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在庭审当天,郑某可熟练指导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本院进行“映客”的相关操作。郑某与刘某的微信交涉过程,符合家庭生活中家长管理教育孩子的特征,也与郑某瞒着母亲刘某购买虚拟币的陈述相印证。法院认为,郑某的陈述加之本案其他证据,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郑某系涉案账户的注册和使用者。而蜜莱坞公司并未提交涉案的相关数据信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另外,法官认为,当法定代理人将自己的上述信息交给未成年人时,应知晓未成年人可能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和消费,此种明知风险而为之的行为,构成对未成年人利用上述信息进行交易行为的默认。本案中,刘某不仅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资金账户、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告知郑某,而且在郑某利用上述信息进行了时间长达两个月、数额高达40万元、次数多达上百次的交易后,刘某对此仍未予审查,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该种态度已经构成了对郑某交易行为的默认。因此,该交易行为是有效的。

  对于二审判决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郑某返还49120元,法官表示,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审查成本的高昂,网络经营者一般不需审查交易行为中实际使用人和注册人是否一致。但是在未成年人网络交易的过程中,一旦交易的未谋面性被打破,交易对方未成年人的身份得到揭示,网络经营者的免责理由便不再成立,其应立即审查账号使用人的真实身份并作出处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应针对此后的交易数额承担返还责任。

  本案中,在刘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蜜莱坞发送律师函,揭示了涉案账号的实际使用人及消费人均为未成年人郑某后,蜜莱坞公司并未采取相关措施,因此判决其返还5月26日之后郑某的消费金额共计49120元。

编辑:张宜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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