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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花97.5万元买辆问题车,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获一审法院支持
江苏消费网 (2019-03-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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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文郁

  一起发生在2018年的辽宁省朝阳市消费者韩女士支付97.5万元买到1辆问题汽车维权案,不断透露出更多细节,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近日获悉,今年1月初,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已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葫芦岛利特天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特天极公司)退还韩女士购车款97.5万元,并赔偿购车款金额三倍的损失292.5万元以及保险费1.92万元,合计391.92万元。目前,利特天极公司已提起上诉。

  车辆识别代号处有打磨痕迹

   据了解,2017年12月16日,辽宁省朝阳市消费者韩女士在利特天极公司朝阳分公司交纳GLS400型车辆定金,次日,双方签订《利特天极(代购)订车合同》,约定韩女士在利特天极公司朝阳分公司订购GLS400型汽车,车辆单价97.5万元。

  2018年1月4日,韩女士向利特天极公司朝阳分公司交纳了这辆汽车的购车余款,并由利特天极公司为韩女士出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载明:车辆厂牌型号为嘉恒GLS4002996CC越野车,产地为德国等内容。在交纳购车余款之前,韩女士为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

  2018年2月26日,韩女士携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及随车《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一致性证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材料,到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科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被告知: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处有打磨痕迹;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处有重新涂漆痕迹;以上问题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4.1.3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存在上述问题,韩女士的注册登记申请被车辆管理部门退办,车管部门还出具了《退办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和《车辆科一次性告知单》。

  经多次沟通协商解决此事无果后,韩女士将利特天极公司及其朝阳分公司诉至法院。2018年3月26日,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

  韩女士认为,被告将问题车充当新车卖给原告的行为,属销售欺诈,请求法院判令利特天极公司及其朝阳分公司两家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规定,退还原告购车款97.5万元,赔偿原告损失292.5万元、保险费1.92万元,共计391.92万元;判由两家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不采纳被告辩解

   利特天极公司及其朝阳分公司辩称,其按照双方协议履行了买卖合同义务,不存在卖假问题;在与购车人就购车事宜达成一致后,就与沈阳一家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天津一家国际贸易公司达成购进进口(车辆)的约定,因此,这两家公司应对此车辆负责,故申请依法追加沈阳互联网金融公司和天津国际贸易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车辆上牌前曾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无法确定涂漆之处是修理车辆时所造成或是原车厂保护性涂漆。上述3项辩解理由,双塔区法院未予采纳。

  就追加沈阳和天津两家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的辩解理由,双塔区法院表示,因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向原告承担责任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判“退一赔三”

   双塔区法院认为,原告韩女士就购买嘉恒GLS4002996CC越野车与被告利特天极公司朝阳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利特天极公司朝阳分公司交纳了购车款,被告利特天极公司朝阳分公司理应按约并依法向原告出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机动车辆。被告向原告出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4.1.3条第三款规定的机动车辆,造成了原告财产的损失,存在欺诈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因被告利特天极公司朝阳分公司系利特天极公司依法设立并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利特天极公司承担。

  2019年1月8日,朝阳市双塔区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及《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利特天极公司退还韩女士购车款97.5万元,并赔偿购车款金额三倍的损失292.5万元、保险费1.92万元,合计391.92万元;利特天极公司负担案件的受理费。

  目前,利特天极公司已提起上诉。

编辑:张宜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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