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游后付”是一种积极的创新,却有着很大的风险。因此,这种举措的步子不宜迈得太大,需要仔细谋划、科学设计、完善细节。消费者和旅游服务提供者双方的权益都得到保障,才能维护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让“先游后付”的举措达到预期的积极效果。
■曹改青
游客预订了旅游产品,可以享受先出游、回来满意后再付款的旅游服务体验。3月24日,桂林旅游“先游后付诚信联盟”在阳朔县正式成立,9个景区成为该联盟的首批成员。(据南国早报客户端3月26日报道)
笔者认为,“先游后付”举措不仅是旅游服务方式的创新,也是一种经营智慧,但是这种举措不能冒进,还需要做好配套设计,才能在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同时,维护好商家的利益和旅游市场的秩序。
外出旅游先缴费,这是长期以来的规则,也是一种消费常识,但这种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游客的后悔权和监督权。如果游客对旅游体验感到不满意,或者遭遇消费欺诈、绑架消费等侵权行为,往往处于被动。即便有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撑腰,但举证维权还是需要耗费巨大的成本。很多时候由于没有“底牌”,一些侵权事件往往不了了之,旅游消费者的权益遭到严重损害。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景区或旅行社更加肆无忌惮,导致旅游市场陷入恶性循环。
“先游后付”打破了这样的局面,游客可以先旅游再缴费,保障了其对旅游质量的监督权和发言权。一旦对旅游不满意或者遭遇侵权行为,游客可以通过延迟缴费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为维权行动争取到时间和主动权。
但是,“先游后付”也面临着跑偏的可能,如无中生有、弄虚作假等,比如购买旅游产品使用之后,以不满意为由要求退货,并借此拖延支付旅游费用。或者游客对旅游服务不满意,景区或旅行社却说符合规定,结果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因此,“先游后付”要投入实践,需要将相关标准的制定推出工作前置。对旅游服务相关细则进行明确规定,在旅游前告知双方权利和责任,并签订相关法律文书,以便在出现纠纷时有评判的依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能够防止一些游客的恶意消费。
“先游后付”是一种积极的创新,却有着很大的风险,即便网站与银行合作,将“先游后付”绑定个人征信体系,这种风险依然存在。因此,这种举措的步子不宜迈得太大,需要仔细谋划、科学设计、完善细节。消费者和旅游服务提供者双方的权益都得到保障,才能维护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让“先游后付”的举措达到预期的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