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办卡的消费者设定一个冷静期,有利于让他们冷静分析预付卡的使用频率,认真比对获得的折扣优惠与购卡费用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的风险,平复办卡过程中极易出现的冲动,避免落入预付式消费中经常出现的商家服务打折、擅自提价、卷款跑路等消费陷阱。
■高秀东
由江苏省南京市消协指导、六合区消协支持诉讼的预付式消费退费纠纷案有了最新进展。2月28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被告威康健身管理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第五分公司全额退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据3月1日中国消费网报道。)
消费者花5288元办的健身卡第二天去退就遇阻,消协依法调解无果,委托律师帮消费者打官司并垫付诉讼费用。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后作出如上判决。官司大获全胜,原因很多。消费者诉得有理、消协组织支持到位、法院秉公适法,当然都有利于消费者获得全额退款,但最重要的一点还是有法可依。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这一规定,实际上赋予了预付式消费者在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拥有的反悔权。
单用途预付卡是企业发行的“内部粮票”,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内兑付货物或服务。单用途预付卡在传统的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广泛存在,在网络购物、共享出行、教育培训、餐饮外卖等新兴服务业也屡见不鲜。
经营者快速回笼资金和锁定客户源的如意算盘,与消费者获得高折扣、高优惠的占便宜心理一拍即合,使得预付卡以迅猛之势,渗透并主导了很多消费领域的交易方式。
从商业实践看,预付卡的大行其道或许有一定的合理性。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预付式消费一直是维权热点,横跨众多行业,监管难、维权难,群体性消费投诉多发。更值得注意的是,预付式消费与金融信贷捆绑叠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抑制预付式消费投诉的频发多发,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预先支付了交易的总费用,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而尚未获得经营者对等给付的服务。此时,绝大部分甚至全部消费风险转移到了购卡者身上。给办卡的消费者设定一个冷静期,有利于让他们冷静分析预付卡的使用频率,认真比对获得的折扣优惠与购卡费用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的风险,平复办卡过程中极易出现的冲动,避免落入预付式消费中经常出现的商家服务打折、擅自提价、卷款跑路等消费陷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列举的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中的“等”字具有开放性。只要是经营者采用有别于传统实体店铺式的销售模式,且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缔约意思表示真实,消费者都应该有个冷静期。
预付卡销售模式已不仅仅局限于实体店铺,且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消费者的冷静期未提及服务领域,但综合考虑该条的立法宗旨以及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性质和履行状况,给预付式消费者设定一个冷静期大有必要。《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无疑是个值得效仿的地方立法创举。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大胆适法判决,让消费者拿回了自己的全部预付款,又实实在在地展示了这个立法创举的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