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蔚
装修质量已经成为家装纠纷案件的首要问题。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家装纠纷案件通报会上了解到,由装修质量争议引发的纠纷占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案件九成以上。
契约意识装修双方严重欠缺
据北京市二中院法官介绍,自2014年至2016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家装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为19件、20件、24件,案件总体数量及业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均呈上升态势,这说明业主法律意识逐步提升,家装行业仍需进一步规范。
从诉讼标的额来看,施工方诉请标的额通常较小,业主诉请标的额通常较大。在争议焦点上,装修质量成为引发业主与施工方纠纷的重要因素,由装修质量争议引发的纠纷占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案件的九成以上。除此之外,双方的证据留存意识均不强,以致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从法院裁判结果看,施工方追索工程款胜诉率相对较高,业主索赔的胜诉率相对较低。业主方提出的拆除重装、租房、精神损害等高额损失,几乎不会得到全额支持。在法院的审理中,驳回业主诉讼请求的案例较多。
法官告诉记者,装修双方契约意识严重欠缺,这是造成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重要原因。
一是欠缺必要的合同形式。口头合同或简单书面合同仍然存在,在个体施工队、包工头施工时更为普遍;使用范本合同签约后,合同履行中的补充事项不使用书面形式。
二是欠缺细致的合同审核。业主对合同不做全面、深入研读就草率签订,导致部分承诺未写入合同、价格条款不严谨、报价单等附件未签字等,以致纠纷产生时依据不足。
三是欠缺证据保存意识。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付款推迟、装修材料变化等,往往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保留微信、短信等证据,以致后续举证困难。这些问题给相关案件的审判增加了难度。因此,在施工方加强自律的同时,业主也应该调整心态,摒弃“非敌即友”和“一味低价”的心理,双方都应该提升契约意识,规范合同,用证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因业主违约致装修公司中途撤场
2016年8月,某装修公司诉称,施工中,业主小王拖延付款导致中途撤场,请求业主支付剩余工程款7万元。业主答辩并反诉称,中途退场系装修公司违约,工程已另行委托他人施工完毕,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因退场及质量问题,请求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途退场系业主拖延付款导致,业主应支付已完工的工程款。因另行委托他人施工导致无法确定退场时工程相关状况,剩余工程款根据短信等证据酌定,装修公司无需赔偿业主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业主支付工程款6.7万元,驳回了业主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二:工程完工后业主拒绝验收
2016年11月,业主小郑在工程完工之后诉称,工程延期完工,且存在瓷砖空鼓、空气质量不达标等问题,无法竣工验收。装修公司虽已整改、维修,但应重新计算保修期;此外空气质量仍不达标,故请求装修公司赔偿工期延误、房屋闲置、拆除重装、检测费等损失26万元,并返还工程款6.8万元。
对此,装修公司辩称:业主所提的质量问题已维修、赔偿完毕,空气质量不合格并非其公司原因导致,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业主签署的保修单等事实,可以认定工程已竣工验收,此后发现的部分质量问题属保修范围,且双方已处理完毕,瓷砖空鼓等质量问题并不影响业主对房屋的居住使用。业主在竣工半年之后自行委托进行空气质量检测,部分检测标准与合同约定标准并不一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工程工期确有延误,应支付相应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装修公司支付延期损失8900元,驳回业主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三:家居广场承担连带责任先行赔付
2017年5月,业主小方因木地板、木门等不合格导致室内空气质量问题起诉装修公司和家居广场,请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家居广场辩称,其虽承诺出现问题“先行赔付”,但质量问题系装修公司导致,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空气质量经检测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装修公司应承担装修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根据三方协议,家居广场作为认证方应就装修工程质量和服务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对业主实行“先行赔付”。最终,法院判决家居广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