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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

“车辆涉水受损”可否理赔
江苏消费网 (2016-08-08)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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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驾驶公司的车驶进积水路,致使车辆受损,报修后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了免责条款为由拒赔。近日,林某所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为保险公司无法就免责条款已作明确说明进行举证,林某所在公司获赔8万元。

  连日的暴雨致使苏城部分路段积水严重。某日,林某驾驶公司的小型客车去机场接人,在行驶到某路段时自认积水不深,为了赶时间,便冒险开了进去。哪知车开到一半水淹过前保险杠,紧接着便熄火。林某没再点火,而是拍了几张现场照片后,立即向110和保险公司报案,随后保险公司将车送至维修公司维修,共计花费人民币8万元。

  林某所在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本次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所以不承担发动机损坏的赔偿责任。经协商无果后,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维修费共计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已就该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公司维修费共计8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涉水行驶是错误的行为,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公司如已经就这一保险条款尽了明确说明义务,是不负责赔偿的。因此,为了自身和车辆的安全,雨天行车应避免涉水行驶。其次,投保人在签订车险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后再签字确认,保险公司也应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防出现纠纷无凭可据。(长成 何洁)

编辑:许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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