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大半年,经手三个销售员,眼看健身卡使用期限将至,健身会所仍然坚决拒绝退卡,无锡消费者陈女士无奈投诉至江苏消费网,反映了她遭遇的无锡金陵长江会所“霸气违约”。
投诉:
如因特殊原因 会所给予退卡
2015年7月27日,陈女士在无锡金陵长江健身会所(以下简称会所)填写入会申请表,办理了家庭健身卡并交年费8400元,消费内容主要是晚饭后游泳。但是,会所当时只提供了刷卡小票,并未开具发票。此后,陈女士在晚饭后前去消费,发现游泳池非常拥挤,接连三五次均是这种情况。9月27日,陈女士去会所要求退卡,却被会所销售员告知,依照公司领导规定不给退卡,但可以帮助转卡,预计两三个月可以转出。陈女士在销售员建议下将卡冻结,过了一个月,未能转卡成功,销售员也离职了。新的销售员接手,也未能转卡成功就离职了。2016年3月13日,陈女士通过微信再次要求退卡,但会所至今仍然告知不能退。
陈女士表示,入会申请表中的入会条例第5条规定,如因特殊原因会所给予会员退卡,将扣除体质测评费、礼品费、已使用之会籍使用费(已使用的会费按本会所中心月卡价格标准计算)及税费。既然合同约定可以退卡,为什么会所拒绝履行合同?
回应:
领导规定不退 健身行业惯例
7月20日,记者与无锡金陵长江健身会所徐经理取得了联系。
据介绍,退卡肯定是不行的,公司领导明确规定不能退卡,会所也没有退卡先例,至于合同中写的“如因特殊原因会所给予会员退卡”,只是公司在拟定合同时的疏漏,因此是不可能退卡的。
同时,徐经理还表示,健身行业是不可能退卡的,如果大家都有特殊原因来退卡,那他们就不赚钱了。
提醒:
看清免责条款 注意及时取证
针对上述问题,法律界有关人士提醒,以下三个方面需要注意防范和维权:
1.商家合理提醒义务。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前述事件中“如因特殊原因会所给予会员退卡”的“特殊原因”,在入会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很难界定何为特殊原因,会所工作人员应当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
2.消费者看清合同条款。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消费者在签订购卡合同时应当看清合同条款,特别是套餐内容、退卡规定等事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条款,不可盲目听信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
3.及时索要办卡发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除了业务收据外,还应当及时索要正规发票等相关证据。发票是一切单位或个人商业活动收费的合法凭证,当产品质量或服务发生问题时,消费者能够依据发票等及时追究商家责任,依法索赔合理损失。
截止发稿前,无锡金陵长江健身会所仍然没有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对于此事的后续发展,本网将继续关注。(孙婉婉 苏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