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本解决景区频繁涨价问题,必须在立法层面对景区进行分类,不同种类的景区实行不同的门票政策,该免费的免费,该低价的低价,该市场定价的由市场定价,该成本定价的按成本定价。
■舒圣祥
端午小长假期间,外出旅游的人数增加,景区门票价格又一次受到关注。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至少有7地超过20家景区纷纷涨价。其中不乏公开违规涨价,有景区为了规避监管实行“打包加价”。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门票收入流向不够透明,有些并没有完全反哺于景区的维护和建设,有的被用于与景区没有直接关系的政府工程,甚至支付当地发展旅游业的广告费。(据6月22日新华网报道)
多少年了,与景区相关的核心关键词,始终都是“涨价”。虽然在国家旅游局不久前公布的 “全国旅游价格信得过景区”名单中,多达1801家旅游景区成为首批 “信得过”景区,但在公众的实际旅游体验里,除了免费西湖等少数案例不存在涨价“前科”之外,涨价从来都是一个常态,只不过有的先涨有的后涨,有的涨得多有的涨得少。
平心而论,为了平抑景区涨价冲动,相关部门“三年涨一次”之类的通知发过不少,“价格信得过景区”之类的招数也想过不少,可惜落实效果并不理想。背后缘由其实也不难理解,在日益火爆的国民旅游需求面前,景区涨价越多就赚得越多,地方政府和相关既得利益者所得同样越多,于是不涨白不涨,涨了还想涨。
诚然,若是像迪士尼、宋城之类“无中生有”的纯商业化旅游景区,只需交给市场去竞争定价。但是,凡得之于历史与自然的景区,根本不是某个开发商或者地方政府投资开发的产物,没理由也将之视为谋取暴利的工具——景区既未向全民支付过“购买”景区所有权的钱,全民也未同意将景区所有权“出售”给景区。
要根本解决景区频繁涨价问题,必须在立法层面对景区进行分类,不同种类的景区实行不同的门票政策,该免费的免费,该低价的低价,该市场定价的由市场定价,该成本定价的按成本定价。
我国现行的 《风景名胜区条例》中,仅有一句“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等于是没有对门票价格问题作出制约规定。法律制约的长期阙如,让景区门票价格如脱缰野马般疯狂上涨。此外,《风景名胜区条例》中“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的规定也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门票收入被大量截留和挪用。
对景区门票没有明确法律约束,谈不上“科学立法”,亟待修订;对景区门票被雁过拔毛没有惩处,谈不上“严格执法”,亟待追责——这是景区门票“涨”声不断的重要原因。如果申请涨价者以“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名义不断申请涨价,批准涨价者以“虽违法无问责”的既得利益者身份不停批准涨价,则脱离法治语境的“合谋涨价”恐怕不被复制才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