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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保护: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江苏消费网 (2015-06-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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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静

  知情权、选择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也是经营者的义务。任何企业都必须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把商品真实的信息提供给消费者,对于和人体健康直接相关的食品,更应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本着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保护公众知情权责无旁贷,其中既有企业的责任,也体现着政府的监管水平和担当精神。”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表示。

  法律专家介绍,知情权不仅是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公民的权利。知情权要求及时公布与公民利益有关的信息,使公民能及时了解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情,对自己的生活做出相应的安排,趋利避害,有效地保护生命健康权等权益。建立知情权制度也是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民众受到谣言暗示无法做出理性判断的现象,社会学称之为“群体极化现象”,意为个体的恐惧心理在传递过程中会被无限扩大,从而变成群体的集体恐慌氛围。

  我国早已制定了相关知情权制度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是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条款。还有许多衍生的条款,例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专家强调,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确保消费者获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被告知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真实信息并由此得以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也是商家诚实讲信用和保护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具体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专家表示,我国当前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还显滞后,造成了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协调,当前亟待完善对政府及其部门所负的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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