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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判赔规则要统一
江苏消费网 (2015-05-0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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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研讨,然后通过司法解释对全国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制定统一的判决标准,而不能由各地各级法院自行其是,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性。

■殷国安

如果不是临时用钱去银行取款,秦先生也许到现在还不知道自己存入银行的5.4万余元钱被别人在千里外的济南“拿”走了。报警后,秦先生将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记者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银行赔钱。(据5月4日中国经济网报道)  二审法院为何判决银行全赔?案件争议焦点是犯罪嫌疑人窃取资金利用的是真卡还是伪卡。秦先生称卡从未曾丢失、未曾出借他人使用,在没有其他证明力更强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利用伪卡窃取秦先生所持借记卡内的资金。同时,交行北京分行未能举证证明秦先生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因此法院没有采信银行的辩护意见。

在这之前,法院对于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的判决,大多数都是实行持卡者和银行责任分摊的办法,但具体到分摊比例,却是“百花齐放,五花八门”。据说理由是:一方面,盗刷者如果无法获得持卡者的姓名、密码等信息,是不可能盗刷成功的,因此,持卡者有妥善保管银行卡账号密码等个人银行资料的责任;另一方面,银行对持卡人的信息安全具有保障义务,银行应当妥善保管持卡人的卡内资金、向持卡人提供能够安全使用的银行卡以及安全的交易场所。只要发卡行没有尽到保护银行卡内款项安全的义务,就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责任。至于责任的具体划分比例,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似乎只有法院自由裁量了。

如果留意一下最近的新闻会发现,对于信用卡被盗刷案件,法院判决“银行全赔”的正多起来。甚至一些银行也会主动承认 “先行赔付”了。前不久的新闻说,从3月19日至24日,在京的章先生手机接到多条银行卡境外刷卡消费的短信通知,5天内被刷掉了14万多元。而这几天,章先生并未出境,卡也在他手上。发现问题后,章先生立即报案,银行方面表示,若公安机关证实境外消费记录确实与持卡人无关,银行会采用先行赔付,把损失补给用户,等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再将款项还给银行。

在贵州省,对于银行卡被盗刷,法院审理判决“银行全赔”已经成为普遍的案例了。起初,贵州市民刘先生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被盗刷189万余元,刘先生随后起诉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六盘水分行。贵州高院二审判决否认了一审法院责任分摊的判决,决定由银行负全责。法院认为,刘先生办理了农行银行卡,并与农行六盘水分行签订了合同,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因此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并由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责任赔偿储户的损失。同时,贵州高院通报此典型案例,目的在于,以后全省同类案件可以此作为参考标杆,统一类似案件的执法尺度。

笔者觉得贵州高院的判决有道理,即使持卡者泄露了密码,如果银行做到了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盗刷也就无法进行了。而且,我们过去常说持卡者泄露了密码,其实也是很难确认的,密码到底是哪个环节泄露的,有时真的很难查清,谁又能保证不是银行泄露的?因此,银行卡被盗刷后“银行全赔”应该成为普遍规则。我们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研讨,然后通过司法解释对全国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制定统一的判决标准,而不能由各地各级法院自行其是,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性。

而且,如果一律判处银行负全责,就会迫使银行须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这样,就不仅解决了打官司的判决标准问题,而且让许多盗刷卡的案件根本就不可能发生。客户即使无意中泄露了密码,他人用假卡也无法盗刷。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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