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4月29日讯 昨天,东台地税局征收江苏首笔“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一事引发热议。作为新生事物,派发“微信红包”该不该交税,向谁征税,如何征收成为关注的热点,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
今年3月,东台市一民营企业为扩大知名度,依托某卫视的一档综艺节目,派发300万元“微信红包”。4月20日,该企业主动到东台地税局第一分局缴纳了代扣的75万元“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该企业派发“微信红包”共开支375万元。
对此,部分网民颇为不解。网民“骆驼祥子”为企业鸣不平:企业发放红包,个人所得税怎么也摊不到企业的头上,而应由收到红包的个人缴纳。
“根据我们在全省地税系统查询得知,这笔‘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在江苏省是第一笔。”东台地税局局长曹长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企业派发无特定对象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
“应该收!”盐城地税局税政管理二处处长温从顺说,企业派发给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由发红包企业代扣代缴。但是,对于亲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盐城师范学院商学院副院长曹亚表示认同:从理论上讲,应该是谁收谁缴纳,但由于获得者过于分散,在具体操作时通常实行源头管理,即谁发谁扣缴。另外,企业在电视节目上发放微信红包,是通过扩大宣传效果提升人气,进而提高经营效益的行为,类似于非公益性赞助,这可能会牵涉到企业的税前调整问题。 (卞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