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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制度不能仅是“纸上权利”
江苏消费网 (2015-04-1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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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社会还没有完全落实带薪休假的情况下,政府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通过落实相应的补偿来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用法律形式和相关细则来保障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提高带薪休假的可执行性和强制性。

■吴学安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要求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据4月9日新华网报道)

此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早在2008年1月,国务院就发布并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但现实中,真正能不折不扣地执行条例的单位确实不多。每逢假期,总会出现旅游地“爆堵”的情况。有专家指出,带薪休假制度执行乏力是造成国人利用黄金周扎堆出游的重要原因。此前,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对3913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50.4%的人直言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78.1%的人认为,劳资双方不对等,员工没有话语权,导致带薪休假难以全面落实。

众所周知,带薪休假制度体现了人们对精神和文化的一种追求,能够让劳动者有更多的休闲时间,有更高的劳动效率。虽然从长远来看,带薪休假是一个方向,但有些职工甚至连劳动合同也没签,社会保险也没有参加,更不用提带薪年休假了。此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缺少明细的责任追究条款,也让“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困难重重。由于员工和单位“地位不对等”,法定的带薪休假常常成为一纸空文,极少有单位因违反这一制度受罚。

不可否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等细则,弥补了《劳动法》第四十五条长期没有“具体办法”的缺憾,尤其是明确带薪年休假与国家法定假日一样,都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同时,还设定了至少3条救济措施:一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予3倍报酬的,由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3倍报酬外,还应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通常是加付工资的50-100%;三是对拒不支付年休假3倍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团体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保、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带薪休假是一种福利、一种权利,更是一种氛围和习惯。然而,目前仍然不乏有人对于带薪休假制度“执行力”问题表示疑虑。在当前国情下,要使带薪休假制度落到实处,法律之外还需一个明确、细致、有效的配套规定。在全社会还没有完全落实带薪休假的情况下,政府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通过落实相应的补偿来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同时正视带薪休假制度踩空的可能性。采取可行措施,用法律形式和相关细则来保障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权利,提高带薪休假的可执行性和强制性,既是提高国民素质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程度不断进步的标志。或许有一天,不论是公职人员还是私企员工,在休假时间上均实现了“自选”,那么,带薪休假才真正告别了“纸上权利”,节日出游“一票难求、一床难求”的尴尬局面也就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

编辑:朱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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