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等利用谈判地位的不平等,把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强加于缔约的另一方,这种条款即便是经过了明示或告知,也应视为无效。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不久前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了公益诉讼的操作规范。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消费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马童
“只能退80元的机建费用,但我花了近900元钱买了这张票呐!”前几天,福建省福州市民王先生向媒体反映,他通过携程网预订了一张西部航空公司的机票,匆忙之间,他将往返地点的顺序填反了。意识到自己的疏漏后,王先生立即提出退票,但航空公司方面以打折机票不退票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 (据2月11日 《福州晚报》报道)。
优惠有风险,买票须谨慎。近些年来,由于购买了航空公司的 “优惠机票”或是“超优惠机票”,一旦出现想要改签航班或退票的情况,有许多乘客往往不能享受正常的退改签待遇,反而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有人称之是“霸王条款”,也不乏勇于维权对簿公堂者,但多数情况都是乘客败诉。所谓“优惠机票”,俨然已成了愿者上钩的“忧惠机票”。
“优惠机票”何以总能“离开柜台,概不退改”?据称是航空公司在民航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制定票价,且其在推出类似特价机票时,已经明确提示了使用条件,尽到了向消费者的告知义务。换言之,“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即便屡有乘客退款无门,那也全怪自己“贪小失大”,只好“自认倒霉”了。但这种似是而非的“优惠陷阱”,显然已为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所诟病,据理力争的质疑声浪,也在与日俱增地吁求打破这种不公平。
事实上,消费者的维权理由并不出格:纵然“优惠机票”和“超优惠机票”本身利薄,航空公司或有“赚量少赚钱”的特殊考虑,但是,就算乘客中途违反合约,要求改签或要求退票,其对出票方带来的不便与损失,应是有所区别的。那么,航空公司凭着一句“已尽告知义务”,岂能强硬“吃没”所有的购票费用呢?更遑论乘客的“退改签”,实际上也节约了航空公司在服务、燃油等方面的成本,打折机票一律不得退改签,至少不是一种 “与人为善”的人性化待客之道。
正是由于航空公司方面的 “上有所好”,如今的许多机票代理服务机构,同样可谓“下必甚焉”——莫说是“打折机票”和“特价机票”,就是优惠不多的正常机票,到了这些地方,照样也是“退票不退款”、坑客没商量。对此,有关专家早就提到,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航空公司等利用谈判地位的不平等,把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强加于缔约的另一方,这种条款即便是经过了明示或告知,也应视为无效的。
法治社会应讲求法治消费。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不久前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了公益诉讼的操作规范。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消费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唯有如此,一些消费者的维权抗争,才不会继续成为“一个人的战斗”,并有望将打折机票的“优惠陷阱”早日“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