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胡思进 李敏 记者顾艳伟)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获利75元,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工商部门依法处以2.5万元罚款,近日,兴安县食品经营户刘某真切感受到了新《商标法》的强大威力和工商机关打击假冒侵权商品的决心。
今年10月25日,兴安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接举报称:该县食品经营户刘某销售假冒“旺旺”商标饮料。接举报后,兴安县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刘某的食品经营部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店内存放有涉嫌侵犯“旺旺”商标专用权的饮料5件。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在兴安县双灵路唐某的冷饮店查获涉嫌侵权的该款饮料20件。唐某称,这些被查获的“旺旺”饮料是从刘某处购进的,刘某称该款饮料是其从湖南省长沙市某批发城购进的,已售出30件,获利75元。
经商标所有权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认定,刘某和唐某销售的上述商品系假冒该公司商标、厂名、厂址及包装的商品。兴安县工商局据此认定,唐某、刘某销售侵犯“旺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饮料,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今年11月16日,兴安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其侵权商品;对刘某作出没收其侵权商品,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样是售假,为何只罚刘某,又为何做出如此高额的处罚?兴安县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新修订实施的《商标法》规定:“工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本案中,唐某并不清楚自己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并且有合法的进货凭据,而刘某却无法出示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票据。因此,工商部门虽然认定唐某的侵权行为成立,只是责令停止销售,而对刘某的处罚,不在其售假多少、获利多少,而是依据其购买及销售的性质确定的。
兴安县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以往,对商标侵权人的罚款往往抵不上其获利,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新《商标法》对商标侵权人加大惩罚力度,对降低此类案件的发生率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