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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搭台者责任是井喷网购的必然要求
江苏消费网 (2013-11-2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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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评论员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物,消费者受到空间、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因素限制,对风险的预判能力大打折扣,蒙受损失往往找不到有效解决途径。新《消法》第四十四条专门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并让网络交易平台在一定条件下承担连带责任,无疑给了消费者一针强心剂。当网购再遇到 “麻烦事”,消费者有权让惯于沉默的网店和网络交易平台站出来,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伴随着电商的繁荣发展,网购越来越被大众所接受和喜爱。大型的网络交易平台让消费者更容易找到“一站式”购物的消费体验。但很多消费者并不了解,商品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有时并不是网络交易平台本身,而是入驻网络交易平台的商家。消费者直接面对的交易对象也不是大名鼎鼎的京东、淘宝们,更多的是一些名不见经传的小网商。

  此前,由于网络交易平台只作为第三方存在,对入驻商家疏于管理,一些小网商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致使消费者的权益屡遭侵害。一些网络交易平台面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采取不理睬不配合的态度,对一些小网商骚扰和打击报复消费者的行为置若罔闻甚至还助纣为虐。参照国内外的立法经验和网购实际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细化网络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继续完善网络经营者实名认证标准,履行对消费者的诚实信用承诺,及时化解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非常必要且意义重大。

  其实,网络交易平台的盈利模式类似于“出租场地”和“出租柜台”,平台提供者在网络交易中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并从中获利。依照常理,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承担一定的责任。已实施20年的《消法》对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柜台的出租者设定了先行赔偿的责任。对比之下,如今巨型网络交易平台的影响力已远远超过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柜台的出租者。比如与其开展商业合作的商品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数量庞大,合作期限往往较长,每天的交易额往往还是个天文数字。在这种情况下,让网络交易平台无条件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甚至连带责任,可能有悖公平的法律原则,也不利于网络经济的长远发展。

  鉴于此,新《消法》仅仅对网络交易平台设定了有条件的先行赔偿责任,并把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设定为明知或者应知侵害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说,新《消法》这一法律规范的制定已经充分考虑了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诉求,为法律的落实到位创造了一个很好的条件。

  让网络交易平台在一定条件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对参与网购的消费者来说,可以从容不迫地选择维权方式,或向网络交易平台问责,或向入驻网络交易平台的商家讨公道。这种接地气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让消费者更放心地去参与网购,必然会带动网购井喷式的增长,进而扩大居民消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对网络交易平台而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既然凭“出租”获利,就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希望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看清形势,吃透法律精神,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切实兑现自己的承诺,严格约束平台上的每一个网商,善待每一位参与网购的消费者,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创造更加公平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出力,让网购消费者不再为消费维权而愤懑苦恼。如此,立法目的就能达到,多方共赢就能实现。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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