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考虑了新的消费环境下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诸多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实际措施,其中,对行政部门提出了新的法律要求,诸如“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等无疑是新版《消法》的一大亮点。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消法》对消费者的庄严承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至少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其中,行政保护因其固有的特点在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能起到特别重要的作用。《消法》实施20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随着消费理念、消费方式和消费环境的变化,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作为应对这些问题与挑战的一支重要力量,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的确需要法律这柄尚方宝剑进一步明确其权力与职责。新《消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权力与职责所做的新规定,既与国家行政保护在消费维权大合唱中所处的地位相适应,也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应对新问题和新挑战的必然要求,同时也赋予了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更大的勇气和力量。
新《消法》对行政部门的新要求着实令人振奋也令人期待。比如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检验商品和服务、责令不法经营者停止销售存有缺陷的商品和服务等,既对不法奸商有足够的威慑力,又给了消费者更权威的指导。这种于市场于百姓都有利的行政行为,不仅能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而且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生活品质能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对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来说,行政保护虽不是万能的,但没有行政保护是万万不能的。业已开始的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其核心是转变职能,即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凡靠市场机制能解决的问题政府一般不再插手。但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能完全交由市场解决,很多时候很多场合还需要政府执法部门亮剑。换言之,消费者权益的自力救济只有在公力救济的庇佑下才能步履坚定、走得更远。
人常说,“能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这同样适用于我们的行政部门。在新《消法》中,除了上述已经提到的有关规定,我们很高兴地看到,“落实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被写入法律;行政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时限被严格规定……这些既是对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的细化,也是对行政部门履行行政保护职责的监督。
从现在起到新《消法》生效还有一段时间。新《消法》中有关政府行政部门权力与职责的一些新的规定究竟该如何细化并不折不扣地予以落实,确实已经成为有关行政部门面临的紧要课题。各有关行政部门应抓住新《消法》出台这一契机,认真学法,转变观念,强化队伍,严格执法,以实际行动凸显新形势下政府行政部门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实际行动回应广大消费者对进一步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保护力度的热切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