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前发布典型案例,黄某1.78亿元私募骗局名列其中。据介绍,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黄某伙同他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投资管理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元。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黄某又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公司,以募集私募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余万元。
中国银监会纪委书记、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负责人杜金富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段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请名人代言等,“非法集资千变万化,终究还是围绕着利益来转,因此要避免上当受骗,关键是拒绝高利率诱惑。”
集资领域向理财产品转变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多发态势。据介绍,全国公安机关近几年,年平均立案2000多起。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文玺告诉记者,非法集资活动有六个特点。一是涉案金额在增大。非法集资案件数量一般占同期经济犯罪总量的5%以下,但是涉案金额往往占到经济犯罪涉案金额总量的10%以上。二是地域相对集中。2012年,全国立案数排名前十的省份,案件总量占全国的77%。三是跨区域案件增多。四是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基本上都是注册一个正规的公司和企业,然后通过开发项目、投资理财的形式,许诺一些高额的回报来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五是职业化趋势有所显现。部分企业和个人专门从事资金的低吸高放业务,这些资金掮客的非法获利能够达到10%,甚至是30%。六是涉及的领域较广。“非法集资正在从传统的,比如房地产、矿产资源、农业、林业领域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包括一些理财产品等一些新型领域转变。空间也在从实体向网络逐步发展。”刘文玺说。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除了私募理财业频频爆出非法集资案,银行保险业的非法集资事件也时有发生。
2011年12月,保监会揭露了“中国大爱保险服务集团”类似非法集资的骗局。2012年9月,陕西兴平发生一起保险公司负责人非法集资案。该负责人田某伙同某银行工作人员以明显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通过向储户推销违规理财险种,导致上千人的5000万资金流入私人账户,造成巨大损失。2013年4月,中行员工涉嫌4亿元非法集资案受审。相同的手段是:高息作饵,银行工作人员居中“帮忙”。
投资渠道不多成参与诱因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从2011年初《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以来,全国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4293件,结案3552件,对4170名犯罪分子判处了刑罚。
严厉打击之下,非法集资缘何持续高发?在杜金富看来,这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即经济环境、参与集资者的角度和法制监管的角度。“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国民财富的增加,居民手中的闲置资金越来越多,保值增值投资的需求越来越多。但是,现在市场给我们提供的投资工具比较有限,比如只有银行的存款,购买债券、股票、外汇……”杜金富说,投资者要在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之间进行选择,部分偏好于高收益的投资者,可能就会把资金投向于高收益的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
从参与集资者的角度来分析,许多参与集资者缺乏相应的经济金融法律方面的知识,不能区分合法和非法的界限,心存侥幸,发财心切,从而上当受骗。而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方面,相关法律机制建设还需完善。
对于个别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涉嫌非法集资的疑问,杜金富表示,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现象的确存在。去年12月,银监会下发了风险的排查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对本行销售的第三方理财产品业务流程进行全面的风险排查。
杜金富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分辨理财产品是否私售,首先要认清所购产品的发行机构,是银行的还是第三方的。其次,销售的产品是不是有合同,有银行盖章。再其次要仔细地阅读合同中相关的条款和信息披露的内容。最后,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购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不要相信天上掉馅儿饼的神话。
理性投资远离非法集资
5月9日,40多位天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登上了通州北苑一家酒店的顶楼,欲以跳楼的方式引起社会的关注。对于这些投资者来说,当初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中“120%的高收益”俨然成为挥之不去的“噩梦”—— 因为涉嫌非法集资,他们不仅没有等到返利,本金也难以追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杜金富特别强调。
杜金富说,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要标本兼治。一方面要靠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加强防范,强化日常监测预警,特别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实现关口前移、打早打小。要通过宣传教育,使社会公众形成“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理念,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逐步消除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据悉,今年5月是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各地集中开展了一系列宣教活动,宣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普及相关金融知识,通过以案释法,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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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何区别
红岭创投推出了理财产品,人人贷也发布了理财计划。而在民间,各类第三方理财和小贷机构也纷纷用高收益率吸引投资者。
然而,类似“吴英案”都是从借贷开始走向非法集资的。那么,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之间究竟存在哪些区别呢?
杜金富说,我国法律体系没有民间借贷的概念,它是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是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之外的借贷行为。非法集资则是违反国家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吸收资金的一种行为,它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民间借贷是有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前者法律上没有禁止,后者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杜金富说。
民间借贷是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的。“实际上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刘文玺说,公安机关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一直是非常慎重。在正确区分两者界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准确定性以后,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才实施打击。 (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