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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调查

6000元笔记本电脑快递途中丢失 只赔5倍邮费
江苏消费网 (2012-12-0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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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洪敬谱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消费者协会调解了多起快递物品丢失的纠纷。快递公司称,根据相关法规,物品丢失,快递公司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不少消费者对此强烈不满。滁州市消协认为,3倍赔偿是不合理的,呼吁及时修改条款,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据滁州市消协秘书长唐凤阳介绍,今年以来,滁州市消协接到消费者关于快递服务的投诉30余件,主要反映的问题是快件丢失、短少、损毁等。在调解该类投诉时,争议的焦点在于如果消费者未保价的物品丢失,快递公司则按照《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赔偿即:“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这一赔偿赔标准让消费者难以接受,往往导致调解失败,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护,成为解决消费争议的难点。
  今年2月11日,消费者李先生从天长市通过快递公司快递一台6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到合肥,结果电脑丢失。因李先生未对快递物品进行保价,快递公司表示按照该公司在服务之前提供给消费者的《快递服务协议》,只能按照快件资费的5倍赔偿,消费者难以接受,投诉到天长市消费者协会。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快递公司赔偿李先生2000元。
  无独有偶。今年2月13日,消费者张女士在滁州市通过快递公司快递一台3000元笔记本电脑到天长市,快递费35元。2月14日货到,打开邮件却发现,笔记本电脑变成了石头。由于消费者未保价,快递公司只同意按照快递费的5倍赔偿175元,消费者难以接受,向工商机关申诉。后经滁州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调解,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1000元。
  在上述两起纠纷中,滁州市消协认为快递公司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和求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在快递物品不能安全送达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应赔偿消费者。二是部分快递公司以格式合同方式,减轻自身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据《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其内容无效。
  针对以上情况,滁州市消协建议,消费者要全面了解快递服务知识。快递服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普通服务,一种是保价服务。快递公司对保价服务做出了具体规定,即贵重物品务必保价。寄件人保价的,应在正常资费外,另对选择保价服务的按照保价金额的2%计收保价费。两种服务因收费标准不同,在日后产生消费纠纷时赔付标准也不同。消费者要根据物品的实际选择服务的种类,不可吝惜保价费而因小失大。
  快递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一是加强企业的服务质量管理,树立诚信服务意识,建立快递服务流程,确保物品安全;二是加强员工责任意识的教育,避免野蛮运输、搬运;三是加强员工思想教育,杜绝内外勾结的偷窃现象和不负责任带来的损失。
  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应及时修改。快递企业的赔偿标准多是依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这虽然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但是显失公平,不符合民意与实情。建议修改这一规定,真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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