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梦超)近日,本报刊登了《“温心”助残车坑残真狠心》、《“野马”四处狂奔险伴“夕阳”》等报道,反映目前国内一些无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生产并销售一种三轮或四轮的代步车。5月29日,记者从第三方公正性汽车产品和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中汽认证中心(CCAP)了解到,目前代步车并未被列入机动车强制性认证范围内,即使生产代步车的企业主动要求进行机动车强制性认证,也因无具体实施细则而无法获得认证。
中汽认证中心国内认证部“标志服务”负责人对记者说,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共同发布的《机动车辆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需要强制性认证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整车及底盘-含半挂车)产品、摩托车产品,以及上述两类机动车辆的发动机产品、汽车安全带产品、机动车用喇叭、机动车回复反射器、后视镜等有关配件。该负责人说,代步车是新近生产的产品,目前并没有定性,有关部门也没有出台此类车辆的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此前有代步车企业找中心要求做强制性认证,但中心对此无能为力。
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表示,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代步车与机动车极为相似,如果不实施强制性认证,任由其随意生产并销售,会对驾驶人及乘客的安全造成威胁。5月29日,记者致电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公室并发函要求采访有关代步车认证的相关问题。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收到其回复。
据记者了解,机动车只有符合国家发改委下发的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才可到交管部门申请机动车号牌。5月29日,记者致电国内唯一的汽车行业技术归口单位和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的技术支持机构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数据中心。该中心综合业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五款规定: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目前助力车类产品并不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中,消费者购买后不能申请牌照上路。”该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针对近年来北京市城乡接合部大量涌现的代步车,北京市交管部门已将代步车认定为机动车,并要求驾驶代步车的人员参加正规驾驶培训并考取驾照。如驾驶者无照驾驶并屡次上路,交管部门将视情节予以拘留、罚款等处罚。北京的做法是否具有推广意义?代步车上路是否应按机动车进行管理?5月29日,记者通过公安部交通局宣传教育处官方微博“交通安全微发布”提出上述采访问题,目前未收到回复。
本报将对代步车的定性和认证等问题持续关注。有关该话题的讨论详见今日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