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
患者移植胰肾失败
今年4月底,西安市市民张女士向本报陕西记者站投诉称,他儿子张林(化名)今年29岁,11岁被发现患有糖尿病,2007年,随着病情发展,张林出现了尿毒症症状,双目失明。经多方咨询,2009年2月20日至4月2日,张林入住同济医院,该院主治医生明长生为张林做了胰肾联合移植手术。
2009年9月24日,同济医院向张林给出了“胰肾联合移植术后、移植物失功”的出院诊断,即胰肾联合移植手术失败。对于花费了30多万元治疗费的张女士一家而言,这样的结果让他们很难接受。
2011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张女士获悉同济医院没有开展胰腺移植的资质。张女士认为,同济医院事先没有告知该院没有相关资质,若了解到该院没有资质,她肯定不会让其儿子在该院进行胰肾联合移植手术;该院在没有获得资质的情况为她的儿子进行胰肾联合移植术,违反了相关规定,应该对其相关损失进行赔偿。交涉过程中,同济医院表示,可以为张林免费提供一个肾源,遭张女士拒绝。
调查
医院无胰腺移植资质
记者了解到,《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调查中,张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湖北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特许证》复印件。记者看到,这份湖北省卫生厅颁发给同济医院的特许证,编号为鄂卫医特字(2007)第4号,其特许项目一栏为:“人体器官移植(肝、肾、心、肺),有效期为2007年6月25日——2010年6月25日”。
5月4日,同济医院宣传部雷部长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确有张林在该院实施胰肾联合移植手术一事;依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该院向湖北省卫生厅提出了胰腺移植申请,但截至目前没有得到湖北省卫生厅的行政批准。
为张林实施胰肾联合移植手术的主治医生明长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从事胰肾联合移植研究已经有十几年了,每年开展胰肾联合移植手术,多的时候有十多例,少的年份也有七八例,同济医院是国内最早开展胰肾联合移植手术的单位,胰肾联合移植实施的数量最多、效果最好。该院目前还没有获得胰腺移植的特许资格,但并不说明医院将来在国家开展胰腺移植准入资格审批时,不能获得这个资格。
明长生认为,胰腺联合移植目前技术上比较成熟,卫生部正在讨论胰腺联合移植的相关技术标准,准备近期公布一批胰腺联合移植的定点医院。“如果同济医院不能获得胰腺联合移植的资质,那么其他医院就更没有资格了。”明长生说。
据明长生介绍,目前国内很多医院都在做胰腺联合移植手术,很多病人也有这样的需求。如果没有医院开展这方面的诊疗活动,那么何从谈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此项活动的准入审批呢?他举例说,肾脏移植在获得国家特许批准之前,国内许多有条件的医院已经实际开展了30多年。那么,这些医院在没有获得资格之前,实施的肾脏移植手术又该如何判定呢?
回应
无资质不得开展手术
陕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欧阳志辉表示,国家对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得非常严格,对于医院的软硬件要求标准也非常高。目前国内能够开展器官移植的160多家医院全部是三级甲等大型综合医院,如果没有卫生行政部门的特许批准,原则上医院是不能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开展器官移植手术,属超范围提供医疗服务,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受到处罚。
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评价处主任王毅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目前国内还没有开展胰腺移植的准入,因此,国内没有任何一家医院得到了胰腺移植的行政批准。胰腺移植这项技术在国外也是这十几年才刚刚开展起来,并且越来越成熟。国内一些开展这项技术的医生,大多具有海外留学背景,也较好地掌握了胰腺移植的相关技术。从新技术推广的角度着手,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患者,卫生部前不久刚组织了一批专家学者专门讨论了胰腺移植的准入问题,这项技术标准很快就会向社会公布。
观点
医院侵权应承担责任
5月17日,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魏和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医疗单位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前告知患者医院有无取得胰腺移植资质的真实情况,并取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方能实施相关手术。若未提前告知,则涉嫌侵权。
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袁义伟认为,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医疗机构在从事诊疗服务或医疗行为之前,必须取得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的审批或许可,否则,不得从事相关诊疗服务或医疗行为。如果医疗机构在未取得审批或许可而从事诊疗服务或医疗行为,均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给患者造成了损失,则属于侵权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