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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特卖会要求顾客开包检查涉嫌侵权
江苏消费网 (2011-05-1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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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 马 丁

●背景 ————————

  今年年初,消费者朱女士到福建省厦门市莲岳路武夷工贸2号楼3层参加某公司举办的某品牌服装跨年特卖会。朱女士在特卖会上逛了半个小时,没有购物,走到出口处准备离开时被特卖会的工作人员拦住。该工作人员指着门口告示上的“检查大小包,不予配合谢绝出入”字样,要求她开包检查。朱女士提出对方无权检查其包,工作人员解释称,因商场最近常丢衣服,故要求顾客开包检查,不检查不能放行。朱女士因有急事要走,只好让对方打开提包。工作人员检查后,让朱女士离开了。随后,朱女士向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消保委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某公司负责人傅经理表示,经过核实,商场确实存在员工要求顾客开包检查的做法,该做法伤害了消费者,公司为此向消费者公开道歉,并且承诺今后不会再出现类似行为。

  经营者是否有权要求消费者开包检查,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厦门市消保委秘书长马丁就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观点 —————

  每位公民都享有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虽然某公司举办的某品牌服装跨年特卖会要求消费者开包接受检查是为了自身免遭损失,但这一行为已经涉嫌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其次,《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即便商家向消费者作出事前声明,也无权要求消费者接受开包检查。

  第三,某公司作为企业,并非执法部门,其无权要求消费者开包接受检查,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甚至可以在适当时候报警求助,要求商家公开道歉。

  此外,经营者应当以合理合法的方式防范偷盗行为,不能采用牺牲和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方式。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赔礼道歉。如果蒙受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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